鄭威濤終審敗訴 須交出板長利潤

[2016.04.02] 發表

【明報專訊】板前壽司創辦人鄭威濤與前生意拍檔、味千中國主席潘慰及胞弟潘嘉聞發生股東糾紛互相興訟,鄭被指私下開設板前及另一品牌板長壽司店。上訴庭早前裁定鄭的做法明顯違反董事的授信責任,下令潘氏在內的其他股東可獲分鄭開設新店的利潤或得到賠償。鄭不服向終院提出「終極上訴」,終院法官昨以3比2裁定鄭違反授信責任,駁回其上訴,意味鄭須賠償或交出新店利潤。

鄭威濤於2004年與味千中國主席潘慰及胞弟潘嘉聞等合作成立駿濤有限公司(下稱駿濤),開設首間「板前壽司」,鄭為駿濤的董事及股東。潘氏姊弟及鄭原協議將來會成立其他公司,每家公司經營一間分店。鄭其後自行開設公司經營板前分店,雙方一度提出協議解決糾紛,惟雙方再就註冊「板前」的商標發生糾紛,最終對簿公堂。

無股東授權 私開板前分店

終院昨裁定鄭開設其他餐廳的行為違反「衝突法則」,該些餐廳除與駿濤競爭外,亦可能奪去駿濤的生意。而且駿濤作為經營首間板前壽司的公司,在不斷發展的連鎖餐廳的設立和營運中享有權益。此品牌的實力及聲譽原可使駿濤獲得更多好處。

終院法官另裁定駿濤的股東並非一致允許鄭開設其他餐廳,而且亦沒任何直接證據證明駿濤的小股東默許,甚至同意授權鄭開設其他餐廳。由於鄭在沒有授權下開設其他餐廳,終院裁定鄭違反對其身為駿濤董事所負有的授信責任。

利潤計至2010年 須交帳目

原審法官曾指出,鄭威濤開設「板長壽司」對板前壽司構成直接競爭,裁定鄭須向連同潘氏姊弟在內的駿濤股東賠償損失。不過上訴庭推翻原審法官的決定,認為應予股東選擇獲得賠償還是鄭開設的新店利潤,而由於駿濤於2010年已再沒營運板前,故利潤應只計算至2010年。為方便股東決定,上訴庭下令鄭交代帳目。

鄭威濤今次「終極敗訴」意味須遵從上訴庭要求,向潘氏姊弟在內的駿濤股東賠償損失或交出新店利益。

【案件編號:FACV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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