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古林贊記賣假Chanel 老闆娘被罰38萬不服上訴

[2016.04.19] 發表
圖為名牌香奈兒(Chanel)商標。
圖為太古廣場的商戶名錄上仍有「林贊記」的名字(紅框),但所在的B 25號店的店名現已非「林贊記」。(明報記者攝)

【明報專訊】在萬錦太古廣場開店的林贊記,由2006年開始,因多次出售冒牌香奈兒(Chanel)商品,其東主被香奈兒狀告侵權,被法庭判罰連律師費在內共38萬元。其東主不服上訴,上訴庭認為有關事件發生共四次,被告與哪一次事件有關?這要有確證,故發還重審。

被告人林珮君(Annie Pui Kwan Lam,音譯),在2006年因為銷售假的香奈兒貨品,被聯邦法院裁定不許再銷售、展示、廣告、出售、製造和分銷任何有香奈兒商標的貨品。

在2011年10月和12月,2012年4月和6月,林珮君涉嫌4次在其經營的萬錦市太古廣場飾品零售店「林贊記」(Lam Chan Kee,譯音)內,大量地展示和銷售假冒香奈兒產品。

香奈兒公司在向聯邦法院提出的起訴書中稱,「林贊記」不但繼續從事銷售,甚至還批發假冒的香奈兒商品,不合法地打出該品牌的廣告。

林珮君在初審法庭上並沒有抵賴商店的侵權行為,但辯稱她本人已在2011年「為了陪伴身在中國的丈夫」,而將店舖的生意轉讓給了兩名子女,「完全不過問業務」,也不知道商店出售冒牌貨的事情,因此她不應該成為此事的責任人。

香奈兒公司的律師則認為,林珮君事實上一直在掌控公司的經營,並完全有權組織侵權。

初審庭主審法官馬田諾(Jusice Martineau)採納了香奈兒公司的證據,認為林珮君雖然在2011年9月中,已經將商舖股權轉予兩名子女,但其本人仍繼續經營和控制公司的生意,直到2013年 5月底,她的兩名子女才成為公司董事,而女兒在該月底登記為公司總裁。因此,被告應該對侵權行為負責。

馬田諾法官裁定,林珮君要向原告交出所有侵權商品,賠償6.4萬元,同時還要被處以懲罰性賠償25萬元,再加上打了六折的律師費用6.6萬元,總共38萬元。

林珮君不服裁決提出上訴,上訴庭的法官們同意初審法官判定被告與售賣假貨的行為有關的看法,但具體到被告與上述4次中的哪幾次有關?尤其是有上百件假貨陳列的最後一次,被告是否真實參與,初審法官無法拿出確鑿的依據來認定。

因此,如果無法確認被告全部參與了上述4次的違法行動,就不能以違法4次來作為罰款額度的依據。故上訴法庭將該案交還初審法官,請他再次審核被告到底有幾次違法行為,然後再據此決定罰款的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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