啟豐二號船主船長 圖違令離港罪成

[2016.06.18] 發表
啟豐二號船主羅堪就(前)昨求情時段表明不會求情,請求法庭判處他最高刑罰,又明言不會接受社會服務令及罰款。(植敏欣攝)

【明報專訊】啟豐二號2012年載人出航登上釣魚島後,被海事處禁止離港,水警前年10月12日凌晨在南丫島榕樹灣附近發現啟豐二號企圖離港,截停該船檢查後發現艙門鎖上。船主及船長事後被控,兩人早前各否認其中一張企圖離開香港水域傳票,以及一項危及他人海上安全罪受審,經審訊後昨被裁定罪成,裁判官將案押後至下月6日判刑,待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羅堪就:不求情 盼處最高刑罰

啟豐二號船長石桃勝(65歲)及船主羅堪就(67歲)昨聞判,羅表明不會求情,他解釋其他交通工具如的士、電單車均有權示威,當局甚至會協助他們遊行,但海事處卻阻撓他到釣魚島示威,此舉違反《基本法》。羅要求法庭判處他最高刑罰,明言不會接受社會服務令及罰款。羅其後於庭外表示,會考慮就定罪提出上訴。

危及他人海上安全同罪成

裁判官朱仲強裁決時指出,多名控方證人都指船上駕駛艙、水密門及機房等逃生門由鐵鏈、鐵角、木塞等物品塞住,船員不可輕易開門逃出,若發生突發事件,會阻慢船員逃生,遂裁定兩人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罪成。

朱官又指出,啟豐二號曾離港到釣魚台宣示主權,與日本海上保安廳船碰撞,多年前更有人喪命,認為海事處長基於安全考慮,不批准該船離港合理。朱官進一步指出,啟豐二號被水警發現時,兩人沒聽水警指示停船,更要求船員關燈,兩人有意圖將船駛離香港,遂裁定兩人企圖離開香港水域罪罪成。

【案件編號:ESCC1453、4549、4550、4551、4552、4553、4554、4562、456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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