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試行「認罪協商」制

[2016.08.13] 發表

廣東近日試行認罪從寬協商制度,疑犯若自願認可檢察機關的指控,雙方可進行認罪從寬協商,協商內容包括刑期認定等。

認罪可從輕量刑

大洋網報道,廣州南沙區法院與檢察院上月13日聯合簽署發布「認罪從寬協商試行辦法」,指刑事案件疑犯或被告在了解認罪後果和全案證據的基礎上,在律師見證下,自願認可檢察機關的指控;檢方據此作出刑期或犯罪情節的從寬認定,並以書面載明;法院查清被告自願認罪、認罪從寬協商合法以及案件事實、證據確實充分,認可被告與檢方達成的書面文件,作出判決。「認罪從寬協商試行辦法」規定,協商必須完全自願,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引誘、威脅,而協商是在法定刑期內從輕裁量,避免故意減輕處罰甚至透過私下交易以「脫罪」的情形。

南沙區法院法官蔡穗碩稱,該制度還首次將疑犯或被告不認罪、部分認罪的案件納入協商範圍;並確立有條件的程序簡化原則,比如檢方可簡化文書處,法院可簡化法庭調查、辯論環節。此外,「認罪從寬協商試行辦法」規定,審判前須進行證據開示,疑犯或被告有權隨時中止或反悔認罪協商,而其先前自認的對自己不利的事實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專家質疑可令無罪變有罪

東南大學法學教授張贊寧對本報指出,認罪從寬協商制度對真正有罪的人會有一定作用,但若用在無罪的人身上則有諸多弊端,可能導致強迫認罪,不能做到實事求是、公正對待被告。張贊寧稱,有些缺乏法律知識的人被公權力抓捕後,可能就以為自己有罪,認罪從寬協商或成為變相「誘供」。張贊寧認為此制度無法改善近年內地常見的「電視認罪」現象。

明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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