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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法例假定10歲以下「不能有犯罪意圖」

【明報專訊】今次涉性侵事件的男童年僅9歲,警方沒有起訴他,只作口頭警告。有大律師指出,根據《少年犯條例》,「10歲以下兒童不能犯罪」,法律假定對方不能有犯罪意圖,因此警方未能為其刑事責任作起訴。

張達明:應助兒童改過非定罪

據《少年犯條例》第3條「刑事責任的年齡」,「現訂立一項不可推翻的推定,10歲以下兒童不能犯罪」。大律師陸偉雄指出,控方在刑事案舉證時,要證明疑犯有「犯罪行為」及「犯罪意圖」。他指出,兒童可能有犯罪行為,但法律假定未滿10歲者不能有犯罪意圖,如有小童摸成人敏感部分,他可能沒惡意,法律上不構成非禮。至於警方能否作警司警誡?他說,只能於介乎10歲至未滿18歲的青少年干犯罪行後,警方根據警司警誡計劃處理該罪犯,此計劃不適用於10歲以下兒童。

法改會在2000年提出將刑事責任的最低年齡由7歲提高至10歲,當時任法改會成員的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指出,當時社會認為7歲以下才獲豁免的門檻太低,建議提高年齡至介乎9至18歲,但法改會掌握的數字發現,10歲以下犯罪的人數相對較少,因此將線劃在10歲。他說,當年已預計會發生類似今次情G,即10歲以下兒童犯罪,但他認為對於兒童而言,最佳方法仍是助其改過自新,而非定罪。

受害女童的母親引述負責案件的警員指出,該9歲男童家庭背景複雜,過往曾遭受類似傷害,事發後已調離涉事兒童之家。防止虐待兒童會總幹事何愛珠關注事件對兒童帶來的影響,除了受侵犯的兒童需接受輔導,年幼侵犯者亦需輔導,若沒向他輔導及糾正觀念,日後有可能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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