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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案首被告周向榮(左圖)作供時多番提及次被告陳冠忠(右圖),形容陳工作積極進取,深得公司信任,又稱陳主動「為自己訂鬙媦苤v,要在限期前協助公司取得認證,惟周質疑陳在案發後企圖卸責給公司管理層。(李紹昌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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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DR案:周向榮自辯 質疑次被告卸責

【明報專訊】DR醫學美容集團顧客2012年接受注射療程後死亡,3人被控誤殺昨續審。集團創辦人周向榮辯稱,次被告陳冠忠負責為涉案實驗室申請GMP(良好生產標準)認證,他形容陳積極工作,「公司一直好信他、好欣賞這個後生仔」。周稱陳冠忠曾表示實驗室符合GMP認證規格,然而案發後陳及實驗室總監否認有關說法,周質疑對方「是否想將責任推上去給公司管理層?」

指次被告主動建議申外國認證

DR集團創辦人、首被告周向榮(63歲)昨繼續自辯,他表示雖然法例沒要求實驗室須取得GMP認證,但為符合國際標準,公司曾要求次被告、技術員陳冠忠(32歲),就涉案的亞太幹細胞科研中心(APSC)申請GMP認證一事向政府查詢。

周向榮表示,陳冠忠得悉港府不會向處理人體組織的實驗室批出認證後,再主動向公司建議,向外國機構申請認證,他形容陳是「好積極、好進取的年輕人」,故「公司一直好信他、好欣賞這個後生仔」,加上他並不清楚相關認證的規格,故一直依賴陳處理相關事宜。

周向榮稱,陳冠忠一直向公司表示,APSC符合GMP及美國血庫協會(AABB)的規格,加上APSC的小冊子亦提到,臍帶血及臍帶樣本是在符合GMP等國際標準的實驗室內處理,故他及集團高層一直認為,APSC的營運符合GMP及AABB的資格。

指次被告案發後改口實驗室不符規格

辯方引述一份由陳冠忠及實驗室總監華壽恩於案發後向周向榮呈交的報告,兩人稱APSC的設置不符合GMP規格,培養細胞等工序亦未達AABB的要求。周向榮在庭上反駁,稱公司向實驗室投資數百萬元,APSC的設置是依照GMP規格建造,完全不明白為何事發後兩人說法「突然180度轉變」。

周向榮表示,此前微生物學家袁國勇曾到APSC內調查本案,他認為是袁「講髐@洁A令佢]兩位寫呢鑨玵q我」,又稱兩人以往甚少向他傳送報告,質疑兩人「是否想將責任推上去給公司管理層呢?」

周:在幹細胞中心沒正式角色

周向榮提到,2012年、即案發當年,因DR集團正籌備上市,集團贊助商要求他避免在其他公司擔任重要角色,故當時他在APSC內沒任何正式角色,他亦沒能力及知識控制實驗室的操作;惟他向APSC作巨額投資,故他每個月會聯同集團總經理到APSC巡視1至2次。

周向榮又強調,自己最注重集團產品的安全,集團通告亦多番提及不要弄傷客人,而所有應用在人體的產品(包括面霜等),均會經細菌測試,案發時從沒客人因產品受細菌感染而出現重大問題。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HCCC43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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