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兩警泄密案 稱刪照片「慣常做法」 官斥廉署銷珨{人相肆無忌憚

[2017.11.02] 發表
廉署助理調查主任顧美芸作供時稱,她曾於行動期間走到目標人物所在的私家車旁,認出目標人物在車內,惟她承認沒有在筆錄口供中交代此事,辯方遂問她﹕「ICAC是否不夠紙?為何沒有紀錄?」(曾駿豪攝)

【明報專訊】警署警長及警員涉嫌向一名鋼鐵工程商人透露一宗謀殺案的調查機密資料,以獲取金錢回報和協助案中疑犯應對警方調查。兩警及該商人否認一項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案件昨於區院續審。控方表示,廉署已銷珘妗囍瘞吨尹洏峈漸媦苳H物照片,法官指摘廉署此舉肆無忌憚,反問廉署能否凌駕香港市民的權利,並稱現時亦難證實呈堂照片沒有出錯。

廉署助理調查主任顧美芸早前作供時表示,她在2014年11月5日監視行動前,曾看過目標人物的照片,但行動後其上司已銷珙菑龤C法官葉佐文質疑,難以確定現時控方的呈堂相片,與顧當時所看過的相片是否一致,並指出正常情G下署方應保留照片以備呈堂。

控方昨表示,廉署當時依照慣常做法,銷珙袺鷊茪龤C葉官指廉署這種做法肆無忌憚,要求控方澄清是誰簽署通過銷狺憟顗漕M定。控方則解釋,因本案涉及多次監視行動及多張相片,相片均由入境處提供,故未有保留行動期間使用的相片,廉署方面由高級職員簽署確認銷牷C

官問廉署:能否凌駕市民權利

葉官反問,廉署的慣常做法能否凌駕所有香港市民的權利,又稱這做法可能對廉署自己有利,但對法庭而言卻沒有好處。

顧美芸作供時承認,她在行動前並無隨身攜帶目標人物的照片,但當時已緊記目標人物的面部特徵,包括人物A是「臉圓、短頭髮、大眼」、人物B「鼻大、臉圓」等。辯方在個多小時後,再度要求她說出目標人物的特徵,她的答案與之前不一樣。辯方質疑,顧美芸當時根本不能肯定監視對象的身分,亦不能確認目標人物是否被告,顧否認。

本案首被告為警員李潤福(47歲)、次被告警署警長葉國良(50歲),第三被告為商人洪偉明(46歲)。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DCCC67/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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