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終極上訴 指原審官引導陪審有誤 稱已兩度重審 要求撤定罪

[2019.05.15] 發表
前行政長官曾蔭權(左二)昨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他與妻子(左三)步出法庭時,被問及對《逃犯條例》及李家超的「鴕鳥論」的意見,均未有回應。(鄧宗弘攝)

【明報專訊】前特首曾蔭權涉瀆職案,昨於終審法院終極上訴,5名法官聽畢訴訟雙方陳辭後,押後頒布裁決。代表曾蔭權的御用大律師萬江儀力陳,控方案情未能確立貪污元素,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應明確指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須證明被告「知法犯法」,及考慮其行為帶來的後果的嚴重性;而曾蔭權當時行為只屬經過考慮後的「錯誤決定」,未嚴重至構成犯法及「行為失當」,又稱曾蔭權已服刑完畢,經歷兩次重審,嚴重影響他及家人生活,要求終院撤銷其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定罪。

現年74歲的曾蔭權昨偕妻抵達終審法院,其幼子曾慶淳、胞弟曾蔭培、胞妹曾璟璇亦有到庭支持。曾蔭權於2015年10月遭廉署起訴,共控3罪,包括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案件經歷兩次陪審團審訊,兩次均未能就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達成有效的裁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則一罪成一罪脫。

稱沒申報是「錯誤決定」 非隱瞞

代表曾蔭權御用大律師萬江儀陳辭指出,既然陪審團未能就曾蔭權接受利益的控罪達成裁決,法庭應該將「貪污」元素排除案件外,引導陪審團時應明確指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主要控罪元素,是要證明被告「知法犯法」,及考慮其行為帶來的後果的嚴重性,惟原審法官陳慶偉未有就此方向引導陪審團。

萬江儀表示,曾蔭權知道須向行會申報與黃楚標接洽租約,惟他考慮後仍決定毋須申報,這只是他錯誤的決定(misjudgement),非惡意隱瞞。由於曾蔭權有按市價繳付租金,黃楚標旗下雄濤廣播獲聲音廣播牌照的決定是取決通訊事務管理局,從其行為的嚴重程度而言,未構成行為失當(misconduct)及犯法。

控方:重點在隱瞞利益衝突

控方的代表御用大律師David Perry反駁,無論曾蔭權是否涉及貪污,其行為無疑涉及利益衝突,案情亦足以反映控罪。Perry表明,控方的檢控重點在於曾蔭權隱瞞利益衝突,更以他在電台節目《政好星期天》的講話作例,指出曾蔭權雖承認接洽租約,同時隱瞞租約細節、租金及委託知名設計師何周禮負責裝修等。Perry指出,陪審團不信任曾蔭權所言,所以裁定他有罪,亦認為他們對案件有足夠理解,未有受誤導。

馬道立:控方須證曾蔭權隱瞞什麼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表示,縱使陪審團不信任曾蔭權所言,仍未足以定罪,因控方必須舉證曾蔭權在隱瞞什麼。非常任法官紀立信亦指出,控方指稱似乎由始至終與「貪污」掛u,反問既然有關貪污控罪不成立,原審法官是否應就另一方向引導陪審團。

萬江儀認為案件不宜重審,稱曾蔭權已服完刑期,事件已嚴重影響曾蔭權及其家人生活,上訴方希望終審法院就此推翻定罪裁決。

【案件編號:FACC2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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