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議題:公眾利益牽連廣

[2019.11.14] 發表
特首林鄭月娥(中)於7月2日凌晨,就七一立法會衝擊事件見記者,政府新聞處的答問內容稿件沒載列部分提問。
議員朱凱Y要求新聞界及公眾人士離開的動議,被指為拉布「奇招」,政府及建制派則批評濫用程序。
國泰及港龍航空外泄乘客資料事件曝光後,國泰時任行政總裁何杲(圖)在短片致歉。
(明報製圖)

【明報專訊】2016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將每年9月28日訂為國際資訊自由日,培養開明且具批判精神的公民及推廣公眾知情權的重要。要判斷資訊是否屬公眾知情權範疇,通常要檢視所要求披露的資料是否牽涉公眾利益。公眾利益關乎大眾安全、健康、財產等,但公眾利益沒有明確定義,不時引起爭議。

知情權的重要

香港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時任專業應用教授楊志剛2015年2月於《明報》撰文指出,知情權是公民行使一切民主權利的基礎。公民不知情,就無法有效行使議政權、監督權、參與權、選舉權等民主權利。

楊志剛亦稱,由於公民意識不斷提高,市民視政府為公共服務的管理人和提供者,享有公眾知情權的民眾能密切監督政府的運作。

■爭議事件

政府新聞稿提問不齊

政府官員見傳媒後,通常會將官員會見傳媒的談話內容,完整上載至政府網頁。2019年7月2日,特首林鄭月娥於凌晨4時見記者後,政府新聞處3小時後就答問內容發稿,沒有載列兩條清晰可聽、由記者向林鄭月娥發問的問題,包括「你覺得自己有否責任令到今日暴力事件發生,為何會令到有青年說『我們要視死如歸去佔領立法會』」,以及「特首你經常說,天堂留了位置給你,你現在如何對得住3個自殺人士的家屬,和你覺不覺得會落地獄」。

香港記者協會發聲明批評,新聞稿刪去部分記者提問,嚴重削弱公眾知情權,對此感極度遺憾。特首辦稱有關答問內容稿件「並非逐字記錄」,提問內容是否敏感並非考慮因素,傳媒和市民隨時可在短片翻看答問。

朱凱Y動議傳媒離場

2017年11月,立法會議員朱凱Y為阻止高鐵「一地兩檢」無約束力議案通過,引用《議事規則》動議要求新聞界及公眾人士離開會議廳,欲藉此拖延時間,引起剝削公眾知情權爭議。政務司長張建宗質疑,從未有議員引用《議事規則》不容傳媒及公眾旁聽,香港作為資訊流通的社會,有關做法不能接受;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認為立法會會議須公開舉行,香港記者協會強調新聞自由及公眾知情權不應成為政治角力籌碼,兩會同對動議表示遺憾。

朱凱Y分別去信兩會解釋,此做法只是應對策略,為捍衛社會利益,並非箝制新聞自由。

國泰航空乘客私隱外泄

國泰航空2018年10月24日公布,約940萬名國泰及子公司港龍航空乘客的個人資料被不當取覽,並承認該年3月已發現可疑及於5月確認出事。外界質疑國泰延遲公布,不尊重公眾知情權。國泰外泄的資料包括86萬個護照號碼、24.5萬個香港身分證號碼、430張已逾期或無安全碼的信用卡號碼等。國泰表示,受影響的940萬名乘客中逾半只有姓名與電郵或電話號碼遭「不當取覽」。

中大商學院客席教授冼日明認為,國泰拖延近半年才公布事件,其間外泄的資料或已被盜用,消費者若發現財務損失卻無法知道事發源頭,無法防備。國泰時任顧客及商務總裁盧家培稱外泄資料多而零碎,花了不少時間重組,包括每名乘客受影響程度、哪些資料外泄等,不想「製造無謂恐慌」,強調「完全無隱瞞」。

.查冊與公眾知情權(圖)

■模擬試題

◆資料A:新聞稿(節錄)

大數據年代 公署促請政府加強監控公共登記冊

公共登記冊載有個人資料讓公眾人士查閱。這些資料受《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保障。(時任)個人資料私隱專員蔣任宏評論:「在公共登記冊的個人資料,若可任意地讓他人使用、或沒有採取適當的保障措施,將會引發許多私隱風險。」

「舉例來說,若他人不受約束地從公司、土地及車輛登記冊中取得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包括敏感資料如香港身分證號碼、完整居住地址及簽署樣式,可能令當事人蒙受經濟損失、身分盜竊,甚至危害人身安全,再者原本根據某目的而收集的資料,可能逐漸地被使用於其他目的,例如直接促銷。這使當事人變得『危機處處』,例如,俗稱『人肉搜尋的起底』及接踵而來的網絡欺凌等。」

資料來源: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網頁,2015.07.28

◆資料B:社評節錄

過去不少「一屋多姓」種票風波,傳媒記者都是靠翻查選民登記冊揭發,禁止公眾查閱選民資料無疑影響偵查報道工作。資訊自由和新聞自由是香港核心價值,無人希望有所變化;與此同時,網上「起底」亂象亦需全力遏阻,如何妥善處理尋求平衡,分寸拿郊眸溘埸V。

如果當局採取「濫砍濫斬」手法,大幅限制公共資訊查閱,就會嚴重損害資訊自由。傳媒偵查報道要監察公權力運用,各種查冊工具固然不可缺少;對商業機構來說,查冊也是弄清楚交易方背景的重要手段。香港重視資訊公開透明,倘若當局為打擊網上「起底」,大幅收緊公眾查閱各種註冊資料的限制,將是開歷史倒車,同時背逆世界大勢。

資料來源:《明報》社評,2019.10.26

◆資料C:文章節錄

2019年5月國際組織Open Ownership發表公司透明度與私隱保障的研究報告,指出私隱問題可用不同方式應對,例如只容許公眾取覽部分資料、容許有合理需要者申請豁免列入公開登記冊、訂立清晰的豁免條件和獨立審批機制等。由此可見,保障私隱與查冊並非不能共存。

資料來源:〈香港必須維持資訊和網絡自由〉,立法會議員莫乃光,2019.10.24

■相關概念

資訊自由(freedom of information)

知情權(right to know)

私隱(privacy)

公權力(public power)

■資料回應題

(1) 根據資料A,指出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提出的一項關注。

(2) 根據資料及就你所知,解釋政府限制公眾查閱公共登記冊的影響。

◆延伸

回應題

(3) 「公眾知情權比保障私隱更重要。」你多大程度上同意這項聲稱?解釋你的答案。

(答題指引見另文)

[通通識 第60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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