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朗彥脫襲擊罪 官:保安證供片段「好大分別」

[2020.07.16] 發表
被控普通襲擊罪、半日內脫罪的林朗彥在庭外表示,是次幸好有閉路電視證明他沒有作出暴力行為,又指因案件進展突然,未有想到要申請訟費,稍後會與律師研究。(袁永霖攝)

【明報專訊】已解散的香港眾志,前主席林朗彥去年3月在政府總部外抗議政府修訂《逃犯條例》時,與其他人企圖衝入大堂,其間涉襲擊一名男保安。林昨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否認一項普通襲擊罪,裁判官何俊堯審訊半日後作出裁決,指保安員的證供與閉路電視片段「好大分別」,加上保安員亦坦言因事隔太久無法想起細節,遂不能安心依賴其證供,裁定林罪名不成立。

保安認事隔太久 記不起細節

控罪指被告林朗彥(25歲)於2019年3月15日,在政府總部東翼前地地下公眾入口大堂內,襲擊男子梁炳森,即涉案保安員。保安員梁炳森供稱,被告當日在政總大堂內衝到他面前,他才離開原地撲向被告「捉住佢」,卻遭被告撞一下向後倒地,之後兩人雙雙倒地,他再遭被告「心口壓心口」,令其背部疼痛。

控方其後問梁能否形容被告身形、其衝撞力度等細節時,梁均表示不記得,更說「(事發)時間太短,得黥X秒,我都唔記得驉A時間隔髐茩@,你再問都係咁答」。

裁判官何俊堯半日裁定案件表證成立,林朗彥選擇不出庭作供,林官即時裁決,認為梁的說法與閉路電視片段「好大分別」,片段內是梁先主動走前阻止被告前進,並看不到被告有撞及壓梁的動作,反而只見被告與梁拉扯倒地後,梁壓在被告身上;亦認為梁形容事件細節時表達「含糊」。

何官續說,由於閉路電視的質素及距離,無法在片中看清事件細節,而單憑觀察影像,更有可能是梁拉倒被告後自己失足倒地。何官最終決定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ESCC2507/19】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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