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媒揭任志強貪污公款 支付兒子「顧問費」

[2020.10.12] 發表

【明報專訊】北京市華遠集團前黨委副書記、董事長任志強(圖),因犯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等罪罪成,上月22日被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囚18年。官媒周日(11日)披露案件細節,指任在華遠集團內一人獨大,令華遠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又貪污公款約4975萬元(人民幣,下同),其中3640萬元支付兒子的「財務顧問費」。

據報道,任志強在1993年起被任命為華遠集團總經理,後擔任華遠董事長,作為華遠「一把手」近20年,擁有說一不二的話語權,為他肆意貪腐奠定基礎。

在2012年8月至2013年1月期間,任志強利用職務便利,在辦理某信托公司貸款過程中,伙同其子余某、時任財務總監焦某等人,在余未實際提供中介服務下,向其支付2340萬元服務費。後余、焦等人更以虛假「財務顧問服務協議」的手段,以「財務顧問費」名義非法佔有華遠置業資金2340萬元。

在2014年時,因貸款利率下調,華遠再次從昆侖信托公司續貸13億元。余某得知後,再利用其父任志強的職務便利,再次索取「中介費」。任為了幫兒子掙錢,通過焦某簽訂虛假鋼筋供貨合同的手段,以「鋼筋款」名義非法佔有華遠1300萬元,並支付給余某。對此,焦某事後供稱,她曾明確告知任志強,華遠從沒給服務費的先例,且余未參與洽談及融資過程,但任仍同意支付。

任志強除了伙同兒子非法佔有巨額公款外,他在2009年至2010年期間,更讓財務人員將其1334萬元超限薪酬在公司掛帳,逃避上交義務,並於2015年退休後才將其非法佔有。

另任志強從2002年9月起,3次利用職務便利,無視法律法規,非法挪用公款合共6120萬元,其行為已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構成要件。任志強任職期間,又濫用職權致國有控股企業遭受1.167億元損失,其中華遠損失5378萬元,任則從中獲利1941萬元。

此外,任志強在2004年至2014年期間,又利用職務便利,為設備供應商趙某的公司提供幫助,先後收受趙某某代為支付的房屋裝修款共計約1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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