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涉造假銷10案 事主:不懂中文被叫簽「不追究」
【明報專訊】34歲男警涉編造假口供,又向上司訛稱投訴人不再追究,引致共10宗案件被終止調查。被告否認各一項偽造及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案件昨日在區域法院開審。其中一名女事主以越南語供稱,前年發現家中價值約6萬至7萬元的黃金不翼而飛,於是報警,強調從沒表明不追究,至今仍希望警方調查。對於曾簽署確認不追究的原因,她供稱不懂閱讀中文,加上「冇睇清楚」,最終按警員指示簽文件。
控方開案陳辭稱,被告黃耀聰(現年34歲)2012年12月加入警隊,案發期間先後駐守旺角及深水囃粥浀D事調查隊。就偽造罪,控方指被告於2023年11月4日至5日,替一宗以欺騙手段獲得財產案的事主製作一份虛假的「不追究證人陳述書」,使上級停止調查該案。至於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控方指被告於2023年1月6日至7月28日,在5宗以欺騙手段獲得財產案、3宗盜竊案、1宗勒索案中,向上級虛稱報案人不追究。
控偽造及公職不當行為 一案缺文件揭發
控方表示,2023年8月有警員發現其中一案的檔案內,沒載有報案人的「不追究證人陳述書」,於是通知上司,最終警方經調查揭發不同事件。同月,被告遭警方以妨礙司法公正罪拘捕,他在10次警誡會面中,確認自己是10宗涉案事件的調查警員。
一事主否認有簽「不追究」陳述書
案中3名事主昨完成作供,其中周嘉敏供稱,2022年初就一宗欺騙金錢相關案件報案,同年11月,一名自稱警員的人來電說「搵唔到主謀」,問她是否追究下去,她答若情G如此便不打算追究,並提議警員到其辦公室附近處理不追究口供事宜,惟之後「冇髐U文」,最終沒簽署「不追究證人陳述書」。辯方表示,周與被告曾相約在周的辦公室附近簽署陳述書,最終周赴約並簽署文件;周一概否認。
另一事主李雪梅以越南語供稱,懂聽和說廣東話,但不懂書寫中文。李憶述2023年5月發現家中價值約6萬至7萬元的黃金不翼而飛,遂報警,其後應警方要求簽文件。李強調從沒向警方表示不再追究,她所簽署的「不追究證人陳述書」並不反映其意願,只是應警方指示簽署。在辯方盤問下,李確認自己有非法入境定罪紀錄,另否認希望藉推翻陳述書,令警方重新調查盜竊事件。
辯方稱被告曾解說陳述書 事主不同意
此外,報案稱遭勒索的巴基斯坦裔男事主大皇以烏爾都語供稱,曾以簡單英語跟警員錄口供,而他在涉案時段簽署的「不追究證人陳述書」並不反映其意願。在辯方盤問下,大皇解釋,在簽署陳述書其間勒索者來電,當時壓力很大,或因疏忽而簽署陳述書。辯方表示被告曾到大皇家中,清楚解說陳述書內容,並提及大皇曾把金錢轉帳到印度的銀行戶口,因此無法追查;大皇一概不同意。 審訊今續。
【案件編號:DCCC 2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