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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法團有權更換管理公司

【明報專訊】根據公契指引,屋苑經理人可以收取不多於屋苑開支10%的酬金,即花費愈多,經理人的收入愈多,一直有意見指這安排助長亂花錢。房協屋苑的業委會無權更換屋苑經理人,只能按公契監管房協的每年預算,一旦成立業主立案法團,在得到50%業權同意下便可終止委任房協作為經理人,另聘管理公司,法團在經理人酬金方面會更有議價能力。

業委會只能監管預算

律師梁永鏗表示,業委會和業主立案法團都能監督管理公司,但法團可以控告別人或被控,亦可以為屋苑添置資產,在運作上較方便。法團是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成立的法人團體,具有法律約束力,法團有管理建築物公用部分的權責,而業委會則是根據公契成立,不能替換管理公司。

景新臺的經理人酬金過去為管理開支的8%,後來於2013/14年度經業委會爭取下,減至7.5%;不過,2012/13年酬金為82.4萬元,並預算2013/14年酬金會增至89.6萬元,預計升幅達8.7%,反映管理開支增長超過經理人酬金比例的減幅。

本報翻閱法團名冊,顯示房協在21個夾屋及出售住宅項目中,有9個屋苑尚未成立業主立案法團,如宏福花園、悅滿華庭、悅庭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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