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申報財產判刑 饒秀華成首例

[2015.10.30] 發表

【明報專訊】政大國際經營與貿易學系副教授饒秀華(圖),受財政部指派擔任公股代表的台灣銀行董事,卻從2010年起連續未申報財產,遭監察院罰款並通知限期申報後,還是不申報,台北地院批她犯後無悔意,態度不佳,29日依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逾限未申報罪,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9萬元。

犯後無悔意 判刑3月

據《中國時報》報道,本案是相關「陽光法案」施行以來,第一件不願申報財產,被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判刑案例。

饒秀華是耶魯大學經濟學博士,現為政大副教授。她從2002年6月間起,受財政部指派擔任台銀董事,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她是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的董事,每年須向監察院定期申報財產,卻從2010年起都沒申報財產,因而多次遭監察院罰款,發函限期申報、依然不申報。

饒秀華因沒辦理2013年度財產申報,遭移送後,檢察官考量她可能是疏忽,且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逾限未申報罪」,是可處1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科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的輕罪,今年初特予以職權處分不起訴。

沒想到,去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饒又未申報2014年度的財產,監察院今年3月27日將她罰款15.5萬元,並在4月29日發函通知函到7日內申報,饒還是未依限申報財產,二度被偵辦後,檢察官依法起訴。

饒秀華對於不申報的理由,在檢方偵查和北院審理中,都說是「不記得」、「不知道」、「忘記了」。

北院審理全案,法官認為饒學經歷俱佳,對有申報財產義務和違反義務的效果知之甚詳,卻都推稱不記得、不知道、忘記了,無非臨訟卸責。同時,饒是受指派為公職人員,竟不遵守國家所定財產申報義務,屢經監察院以裁處書、通知函文敦促申報,仍拒絕申報,犯後矢口否認犯行,毫無悔意,態度不佳,本不宜寬貸,但考量沒有前科,所以輕判3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耶魯大學博士 政大任教

記者29日打電話到她在政大的研究室,但無人接聽,無法取得她的回應。教育部則表示,饒秀華判刑,政大應召開教評會討論後續處理問題。

饒秀華是美國耶魯大學博士,1994年開始在政大任教,研究專長是財務金融計量,曾在2004年獲政大資深優良教師。這學期她在政大商學院、國貿系開設大學部的「經濟學」、「總體經濟學」,以及碩博合開的「計量經濟學(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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