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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海泰號船長上訴望減刑

【明報專訊】2012年國慶夜南丫海難造成39人死亡,肇事海泰號船長黎細明(小圖),經審訊後被裁定誤殺罪等40項罪名成立,判入獄8年,黎一方認為刑罰太重提出上訴,並引用案例認為應改判黎入獄18個月。法官聽畢雙方陳辭,押後頒下裁決。

海泰號船長黎細明(56歲)今年2月被裁定39項誤殺罪成,被判囚8年;另一項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則被判監18個月,兩罪同期執行。黎昨由大律師葉天慧代表,針對誤殺罪的8年監禁刑提出上訴。

指黎疏忽非撞船唯一原因

上訴方指出,原審法官判刑時沒有茩咻瓞{到除了黎以外,還有其他因素致使兩船相撞後南丫四號迅速沉沒,令多人死亡,例如南丫四號缺少了一道水密門。葉表示,根據陪審團的裁決,黎的嚴重疏忽是造成多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但並非唯一原因。上訴庭法官聞言反駁說,若沒有發生兩船相撞,根本就不會有人因此而死亡。

律政司:事發表現低於專業

上訴方又指出,原審法官判刑時過分茩咿顙ぁ韞O多人死亡,而非茩姥丹b事件上應付上的刑責,並引用一個逾30年前的案例,指出上訴庭應改判黎入獄18個月。

上訴庭法官指出,原審法官判刑時認為毋須考慮阻嚇力,惟黎負責航行一艘載有多人的船,情G與火車司機及機長類似,質疑在其嚴重疏忽下,應否考慮阻嚇式刑罰。黎一方強調,黎不是蓄意干犯本案,加上相關的海難案件在香港並不常見,法庭不應判處具阻嚇力刑罰。

律政司一方則指出,黎在案發時的行為屬嚴重疏忽,例如未有保持適當瞭望等,其作為明顯低於專業水平,原審法官應考慮判處阻嚇性刑罰。

控方案情指出,2012年10月1日晚上,海泰號由中環出發前往南丫島榕樹灣,南丫四號從榕樹灣出發,接載港燈員工及親友到維港觀賞國慶煙花。兩船其後相撞,南丫四號船尾沉沒,造成39人遇難。南丫四號船長周志偉(57歲)在今年2月被裁定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成,判囚9個月。

【案件編號:CACC7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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