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貪污二審重判13年半

[2016.02.27] 發表
前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資料照片)

【明報專訊】前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被控自2010年起共向爐渣業者陳啟祥收賄6300萬元,一審認定不構成貪污,僅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洗錢罪輕判7年4個月,但高院昨宣判逆轉認為,林時任立委兼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利用權力要經濟部長「注意一下」,恐嚇中鋼等高層、影響公股事業,改依貪污等罪重判13年6個月,褫奪公權8年,併科罰金1580萬元。

母燒美金藏錢滅證判刑

林母沈若蘭一審無罪,但高院認定她在案件爆發後,將林益世犯罪所得95萬美元在陽台以金爐花2小時逐張焚燒,還將1200萬現金裝袋,用磚塊綑起藏住處水池,觸犯湮滅刑事證據罪,改判刑5月,可易科罰金15萬元確定。

林益世立委落選後,又向地勇公司索賄8300萬元未遂部分及同案被告林妻彭愛佳、舅舅沈煥章及沈煥瑤3人,高院維持一審無罪判決。依刑事妥速審判法,除非判決違反憲法、判例、司法院解釋,否則檢方不能上訴最高法院。

網友叫好:遲來的正義

林益世昨日未到庭聆判,律師羅秉成表示已轉知判決結果,林相當失望,收到判決書後將提起上訴。網友一面倒叫好,認為這是「遲來的正義」。

特偵組起訴林益世,在2010年立委任內收受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6300萬元賄賂;2012年又在行政院祕書長任內索賄8300萬元未遂,檢方以「豺狼當道,安問狐狸」典故,狠批林益世貪腐,求判無期徒刑。

一審認為林收賄「喬」民間公司合約,不是立委職務上行為,僅依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機會犯恐嚇得利、洗錢罪判刑7年4個月,判決出爐後引發外界嚴厲抨擊,合議庭審判長吳秋宏、受命法官紀凱峰、陪席法官林孟皇,主動自請評鑑,但因程序不合未獲受理。案經上訴,高院認為林益世以立委權力,對中鋼、中聯公司高層人士加以恐嚇,使對方心生畏懼,而同意與地勇公司陳啟祥締結轉爐石契約,林收賄6300萬元與立委職務上行為有關,構成貪污罪的違背職務收賄罪,且犯後沒有悔意、態度欠佳,將他重判12年。

高院批將公股事業當禁臠

高院痛批林益世為在短時間獲取數十倍立委年薪的鉅額賄賂,收賄6300萬元,無異將公股事業視作囊中禁臠及業外收入的生財工具。可見其犯罪動機及目的,是為滿足自己權勢與金錢慾望,沒有可憫恕之處。

林益世另利用妻子、舅舅名義,在銀行保管箱存放1580萬元不明現金,高院認為他曾參與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陽光法案制定,對鉅款卻一再以「不清楚」帶過,依洗錢罪判刑2年,與貪污罪合併執行13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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