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指麥當勞賣過期麵包 麥當勞﹕沒收報告 難憑相片臆測
【明報專訊】麥當勞杏花h分店被員工指售賣過期麵包。有報稱該分店員工向本報展示多張相片,相中展示該店單據及未拆封麵包,單據上日期均比包裝上顯示的「此日期前最佳」遲2至4日。該員工稱同類情G過往至少發生過5至6次,他曾向上司和店長反映,對方輕輕帶過,茈L「照繼續做」。麥當勞回覆稱難就有關相片作出任何臆測及推斷,但據該公司了解,杏花h分店的食品製作流程一切正常,沒有收到同類事件報告。麥當勞重申一直緊守嚴謹品質監控、衛生及清潔標準。
指過最佳食用日2至4日
報料員工提供相片中的單據日期分別為2月26日及3月5日,麵包的「此日期前最佳(best before)」則為2月24日及3月1日,涉及產品包括脆脆黑椒漢堡、脆脆珍寶黑椒漢堡及板燒雞腿包。他認為事件嚴重,「(麵包)如果發霉會食死人赯嚏v。他稱該類麵包經烘製後,味道難察覺分別,暫未見食客吃後出問題,但作為員工「做落去個feeling(感覺)唔係好舒服」。
學者:過最佳食用非必有問題
浸大生物系教授黃港住稱,在「此日期前最佳」所示日期前進食最好,但過了該日子不代表一定有問題,需視乎保存方法及有否加入較易變壞的成分。他說,外地有組織以較低價格出售已過「最佳日期」食品,買賣雙方清楚商品情G,交易公道;若今次投訴屬實,則可能有欺騙成分。
食物安全中心發言人回覆,「此日期前最佳」適用於一些預先包裝食物,在適當儲存下,消費者應可合理地預期食物在該天之前可保質,過了最佳食用限期亦不表示有關食物即時對人體健康構成危險。另外,《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規定,出售食物須適宜供人食用,違例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