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車司機癡戀高中女生 竟到學校縱火判囚50月

[2016.09.16] 發表

【明報專訊】許姓公車司機癡戀17歲高中生,不滿她有意分手,避不見面,去年9月先到小女友住處縱火後,翌日再赴學校找她,因不滿教官阻攔並尾隨查看,憤而往校園內2度丟擲汽油縱火,最高法院依公共危險、恐嚇等罪判處許男4年2月徒刑確定。

判決指出,26歲許男與高姓女生原是男女朋友,去年7月高女提出分手,並避不見面,許心生不滿,去年9月18日攜帶裝有汽油的寶特瓶,到高女住處一樓樓梯間潑灑汽油,並點火引燃後離去,消防隊獲報及時撲滅火勢。

翌日上午,許到加油站購買汽油,分裝於牛奶罐、酒瓶內,並帶打火機及爆竹,赴高女就讀的新北市某高工欲找高女,因遭學校教官查問攔阻而離開校園。

教官查覺有異,尾隨查看,令許男不滿,許竟脫下上衣,沾染汽油後包裹爆竹,再以打火機點燃爆竹引信後,丟進校園內車棚與機械大樓間的車道上,隨即燃燒起火。

之後,許再將來不及點燃的酒瓶汽油,丟入校園汽車科大樓前草地,幸師生即時發現以滅火器撲滅。警方獲報在學校附近逮獲許男。

高院審理時,許辯稱因工作壓力,致躁鬱症復發,壓力無法宣洩才到高女住處,當時是煙蒂不慎引燃,另在學校圍牆外是手被燒到,才將燃燒的衣服丟棄,並沒有要縱火。

但法官發現,許男在檢警偵訊時坦承多日找尋不到女友,憤而到她住處及學校縱火,並依據醫院鑑定認定他到高女住處及學校縱火時,均未達精神耗弱或心神喪失程度。

高院認為,許僅因不滿女友分手,即以縱火洩憤,嚴重影響公安,且未坦承犯行,惡性非輕。

但考量許患精神疾病,且賠償住戶損失,學校也不願追諒,判許徒刑4年2月,許再提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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