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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陽于洪店樂天超市因所售的葡萄酒上標籤不符合規定,被法院判處向原告作出10倍賠償的處罰。 (網上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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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葡萄酒標籤不符 遼寧樂天超市被判10倍賠償

正當南韓樂天因捲入薩德風波而遭內地民間抵制之際,遼寧一名李姓男子早前在瀋陽樂天超市有限公司花費2298元(人民幣.下同)購買了3種合共13瓶進口葡萄酒,他其後卻發現葡萄酒標籤中的二氧化硫沒有標示含量,認為商家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產品,遂將樂天告上法院,除要求退還2298元貨款,還要求10倍賠償即22980元。

案情指出,去年9月14日,原告李男在遼寧樂天購買13瓶進口葡萄酒,惟其後發現購買的葡萄酒標籤沒標示二氧化硫含量,標籤上列明的儲存條件亦不符合規定,於是將遼寧樂天超市有限公司瀋陽于洪店、遼寧樂天超市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他們退還貨款及作出10倍賠償;同時還要對方承擔通訊費、交通費共計500元。

瀋陽市于洪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宣判,判定遼寧樂天超市潘陽于洪店返還原告貨款2298元,兩被告共同賠償原告22980元及承擔案件受理費。樂天不服提出上訴,理據為該公司銷售的涉案產品商品質量合格,進貨渠道合法,並不存在食品安全問題;而且李男並沒有受到損害,故請求駁回原告訴求。

不過,瀋陽中級法院審理時認為,根據《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等規定,本案所涉3種葡萄酒的生產日期均為2013年8月1日之後,按照規定,在添加微量二氧化硫的情況下,標籤必須標注二氧化硫的具體含量,但該兩種葡萄酒均未有做到,已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

最後,瀋陽中院在終審時裁定駁回樂天的上訴,維持一審退還貨款並10倍賠償的判決。而二審案件受理費444.50元亦由遼寧樂天超市有限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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