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議院通過修訂公民法 居留期改5年內住滿3年

[2017.05.05] 發表

【明報專訊】參議院終通過修訂《公民法》(Citizenship Act),放寬新移民申請入籍條件﹐其中包括永久居民申請入籍的居留年期,從6年內住滿4年,縮短指5年內住滿3年。申請人以臨時身分(如工作或留學簽證)逗留的時間,也被算作居留年期。

參議院周三下午以45票贊成,29票反對,通過修訂《公民法》的C-6法案(Bill C-6)。C-6法案去年在眾議院通過後提交參議院,參議院再增加修訂。待法案獲御准(royal assent)後,將正式修改《公民法》。

C-6法案將廢除上屆保守黨政府通過的大批條文,包括向裁定從事恐怖活動、叛國或間諜罪成的雙重國籍人士,撤銷其加國國籍。

另一條被廢除的條文,則原本賦予政府權力,撤銷違反加國利益人士的國籍。違反加國利益的行為包括,被裁定從事恐怖活動、叛國、間諜罪成(按刑期決定),或參與跟加國爆發武裝衝突的軍隊或軍事組織。

測試語言上限至60歲

C-6法案也改變了申請者測試語言的規定年齡,眾議院去年通過的版本,將接受語言測試的年齡定於18至54歲;參議院修訂擴大年齡上限至60歲。18至60歲的人士,都必須進行測試。其他參議院的修訂包括,新增要求移民部長通知那些因詐騙或失實陳述而被廢除國籍的人士,他們有權在聯邦法院(Federal Court)上訴。上屆保守黨政府提交的C-24法案,即《加強加拿大公民法》(Strengthening Canadian Citizenship Act),廢除聯邦法院審理相關上訴的權力;而且失去公民身分的人士,必須在當局通知被廢除國籍後60日內,以書面回應。

保守黨參議員胡子修(Victor Oh)則提出,容許未成年人士自行申請入籍,無須父母協助。現行法律將父母和子女視作同一單位,若父母的公民申請被拒,子女也不可能獲批。在這種情況,子女須待年滿18歲,才能自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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