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05.02
    星期三

錢債糾紛兩年內要解決 超逾追溯期法庭不審理

[2018.05.02] 發表

【明報專訊】安省一名越南女華僑﹐以自己名下的物業借款。物業出售後﹐她還了所有貸款。但到2年零3個月之後﹐才發現她將丈夫在這個物業上借的錢也一起還了,涉及近七萬元。她要求5名借款公司和個人還款。

但是借出的一方認為﹐她的要求已經過了2年時限﹐不能追溯;該立場獲得法官支持。按相關規定﹐借款的爭執如果超過2年﹐除非出現新的證據﹐否則就不再審理。

女子和其阮姓丈夫於2000年1月在密西沙加購買一個物業。到了2004年﹐丈夫方面的產權全部轉到她的名下﹐轉讓價2元。到2012年11月﹐女子以這個物業作為抵押﹐從一間金融公司取得了30萬元的貸款。2013年12月1日﹐她和丈夫二人同意一個貸款合約修正條款。這個條款將這個30萬元的貸款增加了6.3萬多元﹐達到363,200元。

借款方向法庭指出﹐女子是當時物業的業主﹐而簽訂合約修正條款的卻是她的丈夫。

借款方指出﹐當時阮姓男子表示﹐他是物業的業主。他有權來簽訂修正條約。但是他們應該心中明白﹐真正的借款人應該是女子。3天之後﹐2013年的12月4日﹐阮姓男子使用他們的物業﹐借了第2筆貸款4.5萬元。第2年也就是2014年的12月15日﹐阮再借了5,000元。條件是如果他們的物業出售﹐借款必須歸還。次日﹐2014年12月16日﹐女子出售物業。為了完成出售合約﹐女子要求借款公司和個人開出抵押債務的總數。借款方開出文件﹐女子歸還所有借款。物業成功出售。女子到2017年3月﹐指控借款方開出的金額不確實﹐她多付了69,200元。實際上﹐這筆錢由3部分組成﹕修正條款增加的63,200﹔阮姓男子另外借的5,000元。此外還另外增加了1,000元。如上所述﹐這些錢是阮姓男子簽字借的。女子興訟稱﹐她不知道這些錢加到了她原本的借款上。

最終﹐法官駁回女子要求借款方退還上述錢款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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