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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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列紅色通緝令 華女遭刑警通緝

[2018.05.15] 發表
圖為國際刑警總部。
圖為國際刑警發出紅色通緝令式樣。

【明報專訊】一名同時持中國護照和安提哥護照的華裔女子﹐來加拿大旅行時獲悉她上了國際刑警組織紅色通緝令。原因是中國政府因為她涉及合同欺詐要通緝她。加拿大移民部對她進行了遣返前風險評估﹐認為她回中國風險不大。此後﹐她要求把她遣返回安提哥﹐也不果。她將2項決定同時上訴﹐要求司法覆核﹐都獲得法官支持。

這名女子楊愛(音譯 Ai Yang)於2016年3月來到加拿大﹐了解到她上了國際刑警通緝名單。她不承認自己是中國公民。生怕被送回中國﹐當天就提出了難民申請。

但是到3月底﹐她收回了自己的難民申請。5月18日她購買了飛回安提哥的機票﹐並要求加拿大邊境服務局將她的護照歸還她﹐讓她回安。但她的請求被拒絕。該局決定將她送回中國。

為此﹐女子申請進行「遣返前風險評估」﹐但是沒有成功。到9月21日﹐她請求邊境局將她遣返到安提哥﹐也遭到拒絕。她最終要求對2項決定進行司法覆核。

一位聯邦法官審理了這2項要求。

就風險評估﹐楊愛提供了一位葉姓中國刑事律師的2封信件﹐作為她的證據。但是風險評估官員認為﹐這2封信無足輕重。

這2封信的日期分別是2016年7月11日﹐和11月21日。官員注意到律師在11月的信中表明她是楊愛在中國的其中一間公司的律師。官員為此不明白7月份的時候她是怎麼了解到楊愛的情況的。

此外﹐和7月的信不同﹐11月的那封信使用的信紙﹐沒有相應的信箋抬頭(letterhead)。官員認為﹐一份由法律專業人士準備的文件﹐理所當然應該有機構抬頭。

最後﹐7月的信件沒有相應的經過認證的英語翻譯。而11月的信件有譯文。

根據上述種種「缺失和不一致」﹐官員對這2封信件並不看重。

楊愛認為﹐這2封信﹐就中國的法律和司法體系的運作﹐提供了專家意見。他們對於她所宣稱的自己的恐懼提供了事實基礎。而且信件也在她本人身處的環境和加拿大有關認定中國司法系統不足的文件證據之間﹐建立了聯繫。

法官並不認為該女律師的證詞特別重要。雖然她自稱從2010年起在中國從事刑事律師。但法庭既沒有她的簡歷﹐她也並非獨立專家。

但法官注意到﹐律師在信中表示﹐楊女並沒有被正式起訴﹐不過一名疑犯。像她一樣的許多受懷疑的人們﹐受調查期間﹐沒有被起訴﹐卻被關押起來。他們需要等待的時間不定﹐要到調查結束才終止。

而如果被起訴﹐以楊女的情況﹐她可能要一直呆在獄中﹐直到宣判。

據此﹐法官認為﹐從事風險評估的官員﹐對於律師信件基本不做重視的決定﹐是不夠明瞭的。

此外﹐女子要求遣返回安提哥的請求。法官稱﹐根據相關法規﹐在楊女提出這樣的要求後﹐她應該被告知有什麼不利於她的訴求﹐給予她機會進行回應﹐並且充分和公平的考慮她的回應。但是﹐在移民部作出決定的過程中﹐上述情況並沒發生。因此對女子的處理程序上不公平﹐難以成立。

法官決定﹐接受楊女請求﹐上述2項決定擱置。移民部另外派官員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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