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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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拒登機者可補償2400元 丟失壞行李最多賠2100元
「航空乘客保護條例」首階段生效

[2019.07.16] 發表
「航空乘客保護條例」定於今年的7月15日和12月15日分兩個階段正式實施,乘客獲得更大保障。(加新社)

【明報專訊】加拿大「航空乘客保護條例」(Air Passenger Protection Regulations)的部分條款已在昨天正式生效,航空乘客因航空公司的原因而導致航班被取消或航班延誤等,將有權獲得妥善安排及經濟補償。

「航空乘客保護條例」定於今年的7月15日和12月15日分兩個階段正式實施。

其中,在上述條例中從昨天起正式生效的部分條款包括:

第一,航空公司在發生航班延誤或取消等情況時,應與乘客開展清晰、簡潔的溝通,並定期更新有關航班的最新信息。

第二,被拒登機的乘客可最多獲得2,400元的經濟補償。

第三,航空公司必須就乘客丟失或損壞行李做出賠償,最高賠償金額是2,100元。

第四,停機坪延誤的時間被限制在3個小時,航空公司必須為乘客提供常規服務﹐包括衛生間使用、飲食服務以及保持通風空調工作等,確保乘客的舒適。

第五,航空公司不能含糊地說允許乘客攜帶樂器(musical instruments),航空公司應自行制訂相關的規定﹐包括樂器的尺寸和重量限制、樂器作為手提行李登機的限制以及託運費用等。

今年12月中乘客可選擇

現金優惠券或折扣補償

「航空乘客保護條例」中將從今年12月15日正式生效的條款包括:

第一,基於航空公司可以控制的原因發生航班延誤或取消的情況,補償方案如下:大型航空公司發生航班延誤,延誤時間介於3個小時至6個小時之間,乘客可獲得400元的賠償;航班延誤介於6個小時至9個小時之間,乘客可獲得700元的補償;航班延誤達到9個小時或以上,乘客可獲得1,000元的補償。

至於小型航空公司發生航班延誤的情況,向乘客提供補償的標準分別是125元、250元和500元。

航空公司向乘客提供補償的形式包括:現金、優惠券或航班折扣,但由乘客選擇哪一形式的補償。如果航空公司向乘客提供的補償形式是非現金的,補償金額必須高出條例中規定的最低補償金額。

第二,在航班延誤超過2個小時後﹐航空公司必須向乘客提供份量合理的食物和飲用水,以及諸如免費Wi-Fi等電子通訊方式。如果航班延誤一整夜,航空公司必須向乘客免費提供酒店或其他類似的住宿安排,並免費安排前往住宿地點的交通。

第三,航空公司必須盡最大可能,安排年齡在5歲以下的兒童與他們的父母或監護人的座位緊鄰,航空公司不可因此而徵收額外的開支。年齡介於5歲至11歲之間的兒童,必須與他們的父母或監護人坐在同一排,且相隔不能超過一個座椅。年齡為12歲和13歲的兒童,他們的座位不能與他們的父母相隔超過一排。

「航空乘客保護條例」明文規定,航空公司如沒有遵守上述條例中的條款﹐每次違規將面臨最高達2.5萬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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