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晚舟引渡案聆訊結束 10月21日公布裁決日期
【明報專訊】為期兩年半的孟晚舟引渡案聆訊,至昨日全部完結,下一次的案件管理會議排期定在10月21日,法官霍爾姆斯表示,屆時不會宣判,但可能會就辯方提出的四項「程序濫用」指控及引渡初審,給出最終裁決日期。
控方律師昨日在庭上作最後陳詞時表示,辯方提供了一種關於孟晚舟在2013年所作簡報的「替代性敘事」(alternative narrative),要求法官忽略案件紀錄(ROC)中的重要特徵及簡報本身,就此得出未有ROC證據支持的推論,法庭應拒絕採納辯方此一論點,批准引渡。
司法部代表律師弗拉特(Robert Frater)昨日向審理孟案的卑詩高院法官霍爾姆斯(Heather Holmes)表示,辯方聲稱匯豐沒有風險、銀行應該知道華為與子公司關係,「這不合乎加拿大法律,法律確保受害者有機會保護自己」,匯豐高管(案中被稱為證人B)與會,是為了聽取有關銀行合規性的有效充足信息,來決定是否繼續與華為維持客戶關係。
控方最後陳詞 力指辯方推論錯誤
辯護律師絞盡腦汁試圖說服法官,Skycom在法律意義上不是華為的子公司,就好像孟與證人B安排的會議是「兩位公司法高級教授的面談」,雙方只是想就兩篇路透社文章談談銀行聲譽受損問題,但當時匯豐向華為尋求的信息遠不止這些,辯方從根本上就對會議的目的及前因後果作了錯誤推論。
辯方只按照他們希望的方式,而不是法律原本的樣子來闡釋法律,弗拉特指出,證人B與孟會面,是為討論華為在受制裁國家的「暴露」問題,很明顯,銀行擔心會遭美國處罰。
華為是匯豐在全球流動資產及現金管理業務方面的第17大客戶,長期透過匯豐美國子銀行處理美元結匯。ROC顯示,2010至2014年間,Skycom透過匯豐子銀行合計結匯一億美元。匯豐方面定有長期政策——為避免民事或刑事責任,禁止與伊朗客戶建立業務關係及通過美國進行與伊朗的相關交易。
弗拉特表示,即使孟不知這些政策,證人B肯定知道。美國司法部曾在2012年,就匯豐在伊朗相關金融活動上的不當行為展開調查,最終決定停止刑事訴訟並與銀行達成和解協議,匯豐承諾加強內部管控,避免再次惹上違反制裁令的麻煩。
在辯方口中,簡報的目的,僅是解決Skycom向伊朗出售禁運物資的疑問,無他。但案件紀錄顯示,簡報還處理了華為、Skycom、Canicula三者是何關係。孟謊稱Skycom是華為的「當地主要合作伙伴」,她向銀行傳達的信息是——「不會有任何有風險的交易」,作為公司的副董事長兼首席財務官,孟不會不知其中機要,不太可能會對匯豐如何透過美國金融系統結算來自伊朗的銀行交易渾然不覺,在2013年8月作完簡報之後,她還邀請了B參加批貸典禮。
弗拉特說,辯方稱匯豐在處理禁運貨物結匯業務時僅關心聲譽風險,但事實上遠不止此,辯方窄化了「聲譽風險」的定義。匯豐風險委員會依賴孟的簡報作判斷,希望獲知華為在制裁國的狀況,及其與子公司之間關係的細節;此外,聲譽風險管理失敗會直接導致銀行在重要業務上失去掌控,並必然伴隨經濟後果,這並非辯方所稱的「零風險」,正是由於孟未披露完整信息,匯豐被剝奪了為避免制裁令而採取必要措施的機會。
弗拉特:「(證明)銀行遭被告的行為引導而作出對己不利之舉就足夠了,因為銀行原本可以選擇不這樣做,這本身就是一種損害……辯方似乎想要看到一種直接的因果關係,將孟的簡報內容與銀行批貸決策對應起來。法院如果接受這種論點,會導致與欺詐罪『鼓勵商業交易中的誠信原則』這一目標相悖的後果。」
弗拉特亦不同意辯方稱孟在簡報中沒有撒謊,「(孟晚舟)是說出了一些事實,但並非全部事實,也並非未夾雜謊言(not the truth, the whole truth and nothing but the truth)」,她在匯報時的不誠實及就華為與Skycom關係實質性質的「公然誤導」——將後者形容成華為的「第三方合作伙伴」而事實上Skycom就是華為——足以構成欺詐罪的表面證據。
「如果孟對這位證人B真正做到直言不諱,她會這樣告訴他:華為和Skycom都在伊朗做生意,我們一直在與貴行進行金融交易,未來亦打算繼續,而且你還應該知道,華為全資擁有Skycom」,弗拉特再次向法官提及,孟晚舟僅透露華為對Skycom是「可控制的」關係。
弗拉特另指摘,孟方律師桑德勒(Mark Sandler)在關於法律和事實層面的意見都有待商榷,有指摘受害者之虞。
據辯方提交的法庭文件顯示,Skycom付款給在中國的一間銀行,再由該銀行轉入在英國的一間公司在英國的匯豐銀行戶口,匯豐最終通過美國子銀行與Skycom作美元結匯。孟晚舟律師曾辯稱,孟晚舟在作簡報時,無法預見匯豐將會對Skycom採取何種交易方式。
法官問Skycom匯錢知否會經美結匯
霍爾姆斯昨日問弗拉特:「是否有證據顯示,Skycom在匯錢到英國匯豐銀行戶口時,在事前事後的任一時間,知道這筆錢最後會透過美國(銀行)作(美金)結匯?」
弗拉特回答:「我方認為,能就ROC的紀錄作出的唯一合理推論是,一家與匯豐有長期往來、結匯業務上億的公司,是知道銀行是怎麼運作的,不論是在孟晚舟給出失實陳述的之前還是之後……我只能說,華為和匯豐的關係持續了很多年,但就ROC沒有提到的部分,我無法幫助您進行判斷。」
弗拉特繼而反駁了辯方的「欺詐行為必須是引發了實質性的、可量化的損失」這一論點,他接連引述三、四宗判例指出,在沒有損失或面臨損失風險的前提下,仍然可能有「剝奪」產生,滿足刑法380(1)條欺詐罪定義,其中一例判文更寫到「損失並不需要可被量化」,與辯方立場完全相反,該判決亦得到加拿大最高法院核准。
弗拉特續指,即使貸款已被收回,仍可能滿足欺詐的「剝奪」要件,基於對方的失實陳述而發放貸款,批貸方會遭受經濟損失或是面臨經濟損失的風險。
至此,為期兩年半的孟晚舟引渡案聆訊全部結束,下一次的案件管理會議排期定在10月21日,霍爾姆斯表示,屆時不會宣判,但可能會就辯方提出的四項「程序濫用」指控及引渡初審,給出最終裁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