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起底法」信息發放平台「能力」惹議
【明報專訊】立法會昨日完成審議針對「起底」行為的《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草案》,預計10月13日恢復二讀辯論。修例後,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可向有能力停止起底信息被披露的人,送達停止披露通知,立法會法律顧問關注如何理解「有能力」,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曾國尷磳隉A私隱專員須有合理理由相信有關人士是「有能力」,若對方不同意可提出上訴。
修例後,起底者未經資料當事人同意,並有意圖或罔顧資料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4項指明傷害,最高可罰款10萬元,監禁兩年,若構成實際指明傷害,最高可罰款100萬元,監禁5年,並擴大私隱專員的調查、執法和檢控權力。
完成審議 10月中旬恢復二讀
新條例設有域外管轄權,無論涉事電子平台是本地或海外經營,私隱專員有合理理由相信某人有採取停止披露行動的能力,則可向對方送達停止披露通知,立法會助理法律顧問陳以詩提出,是否有需要釐清「有能力」的定義,曾國彌j調,私隱專員須有合理理由相信某人有採取停止披露行動的能力,若有關人士不同意可提出上訴,其間私隱專員須提供「合理理由相信」的理據。
同居者不屬「家人」 倘遭起底獨立跟進
新民黨容海恩關注同居者會否納入「家人」範圍,私隱專員鍾麗玲指參考其他本地法例對同居者的定義及諮詢律政司意見後決定,為免增加執法困難,她認為若同居者被起底可作獨立個案跟進,故未有將同居者納入「家人」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