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旺角「搶犯」「飛踢」警員 兩男圖搶槍拒捕罪成
【明報專訊】有網民前年10月13日發起「18區開花」示威,數名男女涉嫌在旺角「搶犯」並「飛踢」警員,其中兩男子分別被控襲警、企圖搶槍、非法集結及拒捕共4罪,案件昨在區域法院裁決。法官裁定首被告企圖搶槍罪成,次被告男學生拒捕罪成,案件押後至9月17日判刑,待索取二人的背景報告,並為男學生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二人還押候判。
兩被告依次為紮鐵工人謝信誠(31歲)、學生陳家俊(18歲)。首被告承認一項非法集結及襲擊警員X,但否認企圖搶劫一支霰彈槍;次被告則否認一項拒捕罪。
官指首被告證供矛盾
稱搶不到不代表沒意圖
法官謝沈智慧裁決時稱,首被告謝信誠證供自相矛盾,他自辯時稱不打算參與違法行為,原稱看到警員會離開,惟警員下車後仍留在現場,而且被告承認當時曾堵路及襲警。對於首被告曾稱,他揮拳打警員X的頭,是決意想他身體受嚴重傷害,但法官稱X身穿多項護具,包括頭盔,直指首被告「襲擊上半身徒勞無功」,故質疑其意圖,不接納其證供;法官稱,首被告成功搶槍與否,不代表沒有搶槍意圖,故裁定他企圖搶槍罪成。
代表次被告陳家俊的辦方大律師質疑,X未能辨認次被告,且X庭上形容次被告外形時,多次新增特徵,如瘦身材、戴口罩等;但法官認為,X增加描述,是基於主控及法庭要求;法官稱曾翻看事發片段及次被告被捕照片比對,發現其曲髮、圓領上衣、橡筋褲、灰鞋及手袖琣X,「同一條街有同款衣著嚝鰷v係零」。辯方曾指次被告是被動拒捕, 惟法官指他被X捉蚖K頭後,隨即推開X,並大叫「救命、救人」,認為他非被動,故裁定拒捕罪成。
【案件編號:DCCC 574/20】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