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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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結罪脫學生代表:律政司上訴如再檢控 公義天秤擺鶱銦H

[2024.08.21] 發表

【明報專訊】一名男學生和一名男社工被指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參與示威,被控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罪,經審訊後脫罪。律政司提出案件呈述上訴,昨於高院審理。律政司表示,原審裁判官裁決時未出現終院「盧建民案」,沒考慮指證被告的環境證供,裁決方向「由頭到尾都錯驉v;答辯方反駁,指律政司一定知悉「盧建民案」進度,原審期間可直接申請押後以待終院判決,若將新案例套用於已裁決案件,猶如有兩次檢控機會,質疑「公義個天秤擺鶱銦H」

答辯人為學生葉澤深(案發時20歲)和社工陳皆橋(案發時22歲)。原審裁判官劉淑嫻於2021年6月裁定兩人罪脫,及後終院於同年11月在「盧建民案」釐清非法集結定義,裁定控方毋須證明非法集結者擁有共同目的,只需從被告行為推斷參與意圖。

批律政司引新裁決 原審時無申押後

律政司表示,原審裁決時未有「盧建民案」協助,裁判官僅狹窄考慮被告有否作出法例訂明的行為,無考慮環境證供,原則上犯錯,故要求將案發還予另一裁判官審理。律政司舉例,葉澤深手持未拆包裝的索帶,陳皆橋曾向催淚煙淋水和攜帶黃色雨傘,原審可從環境證據推論兩人的參與意圖。

答辯方則指出,本案不涉激烈衝突,被告在大河道及禾笛街被截停,承認沙嘴道發生非法集結,但集結無蔓延至大河道及禾笛街,不排除有無辜市民為躲避催淚煙而逃跑,包括被告。答辯方又指律政司內部一定知悉「盧建民案」的案件程序,原審期間可以直接申請押後案件等待終院判決;律政司事後發現新案例有利,才不服裁決提出上訴,給人輸打贏要之感。

答辯方續稱,本案發生至今超過5年,被告已步入其他人生階段,若案件再發還處理,「公義個天秤擺鶱銦H」法官聽畢陳辭,將案件押後於兩個月內裁決。

【案件編號:HCMA 122/23】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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