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裔少年中流彈命案審訊無效
陪審團退庭商議5天未達共識
【明報專訊】逾6年前黑幫街頭槍擊奪去兩人性命及重傷另一人的審訊,陪審團在退庭商議5天後向法官表示未能達成一致裁決,法庭宣告是次審訊無效。
案件於2018年1月13日晚上發生,當晚坐在父母車內的15歲華裔少年黃曜輝(Alfred Wong,小圖)中流彈身亡,28歲被告卡特(Kane Carter)被控二級謀殺黃曜輝。
卡特亦被控二級謀殺案中另外一名死者,被指為幫派人物的懷特賽德(Kevin Whiteside),以及嚴重襲擊當時中槍生還的另一途人;卡特不認罪。
該案審訊約3個月後,控辯雙方上周結案陳詞,檢控官指該案主要靠環境證供。由12人組成的陪審團周二向法官表示他們難以作出裁決。
控方舉證理論指,懷特賽德案發時在現場是為了要殺死在百老匯東街(E. Broadway)附近一餐廳內用膳的里瓦斯(Matthew Navas-Rivas),而被告於案發當晚在一部酒紅色客貨車Pontiac Montana內,並且車內只有他一人,控方指卡特當時在場是為了保護其同黨里瓦斯。
當里瓦斯步出餐廳時,懷特賽德和卡特分別開槍,里瓦斯沒有中槍,而黃曜輝父母所駕駛的汽車當時沿百老匯行駛,坐在後排車椅黃曜輝中流彈,數天後死亡。
在案發約7個月後,里瓦斯在溫東街頭遛狗時被槍擊致死。
卡特辯護律師曾反駁控方理論,在時間線上有顯著差異,指上述客貨車內發現的3粒彈殼只是與一支溫市2017年9月一宗槍擊案中用過的槍有關,而當時被告身在安省。
卑詩最高法院的法官曾引導陪審團說,即使該案中檢控不認為卡特有意圖傷害或殺死黃,但按刑事法「意圖轉移原則」負上責任,即某人意圖傷害一人但不經意引致另一人受傷,造成傷害者仍需負責。法官說,若陪審團認為卡特二級謀殺懷特賽德罪成,也必須以二級謀殺黃曜輝的罪名判被告有罪。若陪審團認為,除了被告殺人意圖之外,控方在其他各項舉證都成立,亦可裁被告較輕的誤殺罪名。
是次審訊被宣告無效後,控方需決定會否再次審訊卡特。卑詩檢控服務處指出,控辯雙方周三會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