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一案控方結案:靠Chanel袋認出第五被告
【明報專訊】《反恐條例》第二案,8人涉2020年初策劃3次爆炸,案件昨在高院踏入第137日,繼續結案陳辭。控方指稱,第五被告楊怡斯在羅湖站事件當日從油塘住所出門,並將爆炸裝置放在列車,裝置冒出濃煙的時間長達7分鐘;若非清潔工發現可疑通報,炸彈有可能如專家所言,會令乘客窒息並爭相走避,釀成「人踩人」。控方表示留意到楊完事後隨即折返,形容無人會「搞一大輪」乘車到羅湖卻只逗留短時間。
指八達通紀錄佐證放炸彈
8名被告依次為何卓為、李嘉濱、吳子樂、張家俊、楊怡斯、張歇N、何培欣及周皓文,首7人被控《反恐條例》控罪。根據控辯雙方不爭議的事實,本案涉及2020年1月27日明愛醫院、2月2日羅湖港鐵站車廂及3月8日將軍澳祭壇3次事件,8人於將軍澳事件前夕先後被捕。控方外聘資深大律師林芷瑩昨續陳辭,稱楊怡斯2月2日出門的衣著與羅湖站閉路電視一致,其八達通紀錄顯示她的交通路線,若非為放炸彈,無人會專程耗時到羅湖。
就將軍澳事件,根據控方案情,楊怡斯3月6日晚與其他被告上嘉頓山商量炸彈計劃,眾人上山的片段被閉路電視拍下,楊負責準備紙鶴等佈置祭壇的物品和易容飾物,再於翌日轉交何卓為。控方昨日提到,何和李嘉濱均無爭議上過嘉頓山,雖然認出個別被告不必然等於準確辨認楊,但警員認人經特別訓練,且相中女子手持楊常攜帶的Chanel手袋。
控方續指,Telegram用戶「叉雞飯呀 X你老母」3月6日晚上曾發信息稱「我呢邊已有少量紙鶴 聽日畀埋@williamwallace852hk?(被指是何卓為)」,又說「我可以聽日印埋曭儭禤ヾv;另一方面監視警員3月7日晚上目睹楊選購貨品,其後楊手持膠袋前往塘尾道公園與何卓為會合,二人一同進入餐廳,何離開時手持膠袋。控方認為如此多琣X的證據並非巧合,陪審團可肯定楊與該Tg用戶是同一人,楊的角色主動,亦曾移除其他群組成員。楊的部分完結後,控方開始就第四被告張家俊陳辭,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HCCC 18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