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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要聞
 申請老人金須知

凡年滿65歲或以上的加拿大合法居民﹐只要在18歲以後在加拿大住滿至少10年﹐便可以申請老人金。

目前﹐居於海外的65歲或以上長者﹐亦可申請老人金﹐但必須年滿18歲後﹐在加拿大居住至少20年或以上。

從去年4月開始﹐聯邦政府正分階段引入方法﹐自動幫合資格的長者申請老人金﹐這類長者年滿64歲後6個月﹐便會接到加拿大服務部通知。否則﹐長者便須自行申請。

由2013年7月開始﹐長者可選擇延遲領取老人金﹐最遲可延至70歲才申領。申請延遲的長者每個月可多領取0.6%的老人金。

自行申請老人金的長者最好在年滿65歲前半年﹐便提交表格(但不要提早一年申請)。如已經年屆65歲的長者﹐應盡快提出申請。若長者遲了申請老人金﹐聯邦政府一般都能追付11個月(從遞交申請表起計算)的老人金。

一般而言﹐於18歲後在加拿大居住滿40年的合法居民﹐又或於1977年7月1日前年滿25歲並居住在加拿大(或擁有加拿大移民簽證)﹐都可取得全額老人金。

至今年1月為止﹐全額老人金為551.54元。老人金每年4次會按消費物價指數調整﹐未能取得全額老人金者﹐則按他們居住加國時間的長短而計算﹐基本上是每居住在加國1年﹐便可取得全額老人金的四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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