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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藥房」須有註冊藥劑師

【明報專訊】根據《香港藥劑業及毒藥條例》,「藥房」二字不可隨便使用,凡店舖名字包含「藥房」二字,法律上便屬已註冊「獲授權毒藥銷售商」,可出售如降血壓藥、哮喘藥等西藥,必須由註冊藥劑師控制。

市民看見有「Rx」字的紅色十字標誌,便是「藥房」專用標識;其他沒註冊為「藥房」的店,若展示此標誌,即屬違法。因此,大多正申請「藥房」牌的藥店,或會先用紅紙遮蓋「藥房」二字。

「藥行」不能處方配藥

法例訂明,在營業時間,藥房的註冊藥劑師必須有不少於三分之二時間在內當值。至於沒有藥劑師駐店而售賣藥物的店舖,稱為「藥行」,亦包括部分超市及便利店等,在法律上被列為「列載毒藥銷售商」,只能售賣如傷風藥、退燒藥、止痛藥等藥物,沒有藥劑師、亦不能處方配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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