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物業定規則 來客須遵守
商舖門口張貼戴口罩聲明 拒戴者強進可控非法闖入

[2020.07.10] 發表
有律師表示﹐一定要將戴口罩的通知貼在店外顯眼的地方,而且要多處張貼,起到宣示作用。(資料圖片)

【明報專訊】對於已標示要戴口罩才可內進的場所,儘管是私人地方,如內進者不願遵守有關規定卻又要強行進入的話,警方可以對肇事者控以「非法闖入」(Trespassing)罪名。

發生在密西沙加市大統華的顧客不肯戴口罩並撒野的事件後,多市警隊的張警長表示,私人物業有權設立一些規定要求內進者遵守。

任何一間店舖,無論是超市、便利店還是餐館,都允許公眾進入的私人物業(Private Property with Public Access),在不與現有法律相衝突的情況下,都有權制訂自己的規則(Rules or Policies)。

張警長說:「例如有些場所規定衣冠不整者不許入內,高檔餐廳要求客人必須正裝且不能穿涼鞋或拖鞋,商場內不許玩滑板等。如今疫情嚴峻,他們可以要求顧客必須戴口罩才能進入。」

商場這些地方畢竟還是私人物業,並不是所有人都可以隨意進入,只有當該場所向公眾開放的時候,大家才能進去,而且還要遵守一些商場制訂的規則。

「比如說現在有些商舖為了保持客人之間的身體距離,就控制店內顧客的人數。這也是他們制訂的規則,顧客必須要遵守。如果客人不肯遵守這些規例卻又要內進,那就是觸犯了「非法闖入」的法規,店方可以將客人請出去,如果客人行為失當,還可以找來警察。」

前提是這個店舖在門口要已經張貼了告示明確聲明,不戴口罩者不得入內,則顧客就必須遵守。如果不願遵守,可以自行離去,去別家允許入內的商舖。

業主可報警求助 警員會發告票

如果有顧客聲稱自己患有哮喘病,不能戴口罩,則應主動出示醫生診斷證明,否則的話,誰都可以說自己有哮喘卻又拿不出證明,則禁令便形同虛設。

在告示清晰的情況下,顧客想不守規定卻硬闖進入,業主可以將其驅逐,也可以報告警方。警員到來之後,確認店方門口貼有清晰的告示,店主已經盡了自己告知的義務,則責任就會落在要強行進入的顧客身上。

警方便可以對強行進入的顧客發告票,罪名是「非法闖入」。而業主也可以據此向警方要求,索要強闖顧客的個人資料,從此將其列為該店不受歡迎人士,一年之內禁止此人再來此店或相關的連鎖店舖。

除了必須戴口罩的規定之外,一些商舖還要在收銀櫃台安裝有機玻璃屏障;允許老年人或有基礎疾病的人優先進入免排隊;在門口安排員工給客人做提問檢測等。

多倫多市的華人刑事律師沈晨表示,如果店方擔心與失控的顧客發生衝突,較好的辦法就是考慮僱用保安公司,由保安出面拒絕不願配合的顧客。此外,一定要將戴口罩的通知貼在店外顯眼的地方,而且要多處張貼,起到宣示作用。

政府附例 店主職員有權執行

另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華人資深律師也表示,政府既然訂立了附例,那就是有法律效力的,則店舖的東主和員工都有權執行這條附例。

「要提醒大家的是,不要和鬧事的客人有身體接觸,要保持禮貌,說明這是政府的規例,可以勸喻客人離開或者拒絕為其服務,這樣是可以。例如之前有醫院拒絕為不肯戴口罩的病人提供醫療服務,這也是正確的做法。」

訂立附例的原則就是看後果會怎樣,如果不訂立附例會有嚴重後果,那訂立附例的權力就比較大。

「現在如果不戴口罩,導致感染的人增加,會加重醫療部門的負擔,甚至可能壓垮醫療部門,增加醫護人員染病的風險。那些人高喊自身的人權和自由受侵犯,那醫護人員可不可以說,我們的工作風險增加,拒絕治療這些病人?不可以,那就只能訂立附例保護醫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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