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償「首先聯絡航空公司」
旅客倡權公司抨條款不公

[2020.09.29] 發表

【明報專訊】一家航空乘客維權公司敦促加拿大運輸監管機構申明立場,反對一項「首先聯絡航空公司」的條款,根據該條款,申請索償的乘客必須首先聯絡航空公司,而不可通過律師事務所、公司或相關倡權組織提出索賠,而航空公司以此為由,拒絕大量有效賠償申請。

位於德國柏林的航空乘客維權公司AirHelp表示,有關條款保障航空公司的利益,卻犧牲客戶權利,因為他們要求賠償航班延誤或行李損壞時,無法獲得關鍵信息。

AirHelp首席法律事務官尼爾森(Christian Nielsen)說:「『首先聯絡航空公司』的條款,通常被利用去拒絕和篩除許多有效的賠償申請,因為航空公司知道絕大多數乘客不會進一步追究。」根據民意和市場調查公司YouGov去年一項網上調查,在航空公司初步拒絕後,多達三分之二的加拿大索償人士會就此罷休。

加航客戶伯來拉(Steve Pereria)提出訴訟,希望藉此迫使加拿大運輸局(CTA)就該問題澄清法律觀點,儘管積壓的數千宗投訴個案可能會拖延結果。加航發言人菲茨伯特里克(Peter Fitzpatrick)透過電郵強調,該監管機構於去年3月在一項仲裁中支持公司條款,「我們時常希望將任何問題盡快公平解決。有關機構指,我們的政策是一段手段,既能減少延誤,也提供一種解決索償的有效方法,它並強調我們的網上程序十分方便使用,而且更容易讓消費者明白,它可保障乘客的利益,同時符合其他規定的原則,例如歐盟的規例。」但AirHelp稱,在國外最近的判例以及加拿大更新乘客權利規章後,有關案例已受到質疑。

聯邦政府去年修訂「航空乘客保護條例」(Air Passenger Protection Regulations),其中規定航空乘客因航空公司的原因而導致航班被取消或航班延誤,以及行李丟失或損壞等,將有權獲得妥善安排及經濟補償,但以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為首,並包括加航(Air Canada)等10多間航空公司入稟聯邦法院,要求推翻上述條例。

該條例要求,如果由於航班超售而被拒絕登機的旅客獲得最高2,400元賠償,並且行李遺失或損壞最多可獲賠償2,100元。賠償還包括航班延誤或取消,最高可獲償1,000元。但相關倡權者認為,金錢補償的標準很難滿足,因為乘客必須出示證據,而有關證據通常由航空公司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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