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暗中轉售吞半數份額
華女興訟阻交易保權益

[2023.09.25] 發表
父女三人為一處房產業權而鬧上法庭。
女兒出資幫助自己老父在多倫多購買房產之後,而老父卻把擅自房產出售。圖為網上圖片。

法官認為父親有欺詐成分

【明報專訊】一位華人女士出資幫助自己的老父在多倫多購買一處房產之後,雖然擁有此房產一半的權益,但業主登記在老父的名下。而老父卻「暗度陳倉」把女兒的業權也拿到手之後想將房產出售,女兒只好採取法律行動阻止父親行為。而法官認為,作為父親的,在此宗案件中有欺詐成分。

二女斥資13萬元助置業

文件註明父屬「受託人」

這宗「爭家產」的糾紛涉及3個人,分別是作為父親的李先生和他的2個女兒。其中二女兒聲稱,2016年購置這處房產時,她有幫忙出資13萬元,其後還提供不少款項,因此父親同意給予她50%的業權權益。

當年簽署的轉讓文件也註明,雖然房產的業主是登記在李先生名下,但他是因為法律意義上的「受託人」才享有這個業權,他代表的不僅是他自己,還代表他二女兒的權益。

但在今年6月,李先生卻委託律師辦理轉讓手續,把房產的業權全部轉給自己和大女兒,二女兒50%的權益也轉給了她姐姐,而轉讓費卻只有2元。之後﹐大女兒據稱就想把房產賣掉並回中國定居。

眼看自己的權益被侵奪,二女兒向法庭申請「待決訴訟證書」(簡稱CPL)。一旦申請成功,這處房產就會被列入法庭訴訟程序當中,任何個人和機構都難以對進行按揭借貸、買賣或其他活動。

父將二女50%業權 2元代價轉給大女

法官認為做法存在欺詐

處理此案的法官認為,根據信託協議,李父和二女兒對此處房產各自享有50%的「實益所有權」(Beneficial Ownership),而李父卻在未獲得二女兒同意的情況下,將自己的那一部分「實益所有權」轉換為「法定所有權」(Legal Ownership),而且還將二女兒的權益轉給大女兒,轉讓的代價卻只有2元,三方之間也沒有正常交易,這樣的做法存在欺詐[象。

法官指出,當初購房時,購房協議上是李父和二女兒兩人作為共同買家而簽下名字,如今李父卻聲稱並不知道這一點,是事後才通過律師得知二女兒的名字也在購房合約上,這樣的說法明顯不合情理。

此外﹐李父又聲稱,自己是因為不諳英文且法律知識不足,而被哄騙簽署了上述信託協議。但法官指出,李父聘用來完成轉讓協議的那名律師,卻似乎知道信託協議的存在,因為這一情況在土地轉讓稅報表和2元轉讓價的文書中都有提及,都表明李父是從「受託人」轉變為「法定所有人」。

李父還聲稱,他轉讓業權給大女兒是作為報答她的贍養之恩的禮物,因為大女兒之前為了照看父母而輟學,來到加拿大後又再次承擔起贍養老人的責任。

但法官則認為,他不會去判定李父是否有意去欺詐自己的二女兒,他只需去判定,是否有表面證據證實,欺詐這件事的確存在。而李父承認二女兒出資13萬元並自願簽署信託協議,就足以證明一切。

相反,李父所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二女兒付出的那13萬元,是她出於孝心而無償贈送的禮物。

事到如今,李父和大女兒又表示他們無意出售房產或離境,因此法庭就算頒下「待決訴訟證書」(CPL),也不會對該物業已有的按揭貸款造成影響,只是二女兒要限制自己老父處置物業的權力,以免二女兒在該物業上的權益受損。

對於那13萬元是二女兒的無償贈與還是她入股投資,李父對自己的「受託人」地位是否清楚,控辯雙方至今各執一詞,需要正式的審理才能解決,因此法官最後裁決,同意二女兒的申請,對該房產頒下「待決訴訟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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