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燈撞車一傷 督察危駕罪成
【明報專訊】29歲男督察涉在沙田駕車時「衝紅燈」撞向另一輛私家車,後者車上男乘客受傷,案件昨於沙田裁判院裁決。裁判官施祖堯指出,案發時被告有充足時間看燈號,不論是未察覺到紅燈抑或看了數次也看錯燈號,均屬嚴重疏忽,裁定他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成,將案件押後至6月6日判刑,以待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續准保釋。
認前一路口時電話突掛斷
被告王昶然(29歲)早前否認危駕致身體受傷罪名,案發於2024年8月3日的沙田圍路與沙田路交界。辯方結案陳辭稱,被告一時疏忽看錯交通燈號,駕駛態度並非遠遜安全駕駛者。施官指出,被告3次查看燈號,而在抵達案發位置的前一個路口時,電話通話突然掛斷;辯方同意。
官:連續看錯燈抑未看燈 均嚴重疏忽
施官裁決稱,被告證供不合理且矛盾,他在警誡錄影會面說4個月以來均駕車到沙田警署上班,但庭上又稱駕車頻率少於每周一次。對於被告聲稱連續兩三次把下一個路口的綠色交通燈誤當成他需看的交通燈,施官不接納說法,認為兩路口相隔不近。
施官續說,事發時紅燈已亮起8秒,不論被告未察覺到紅燈抑或看了兩三次也看錯,均屬非常嚴重疏忽,裁定被告長時間未能專注,駕駛態度遠遜小心駕駛者,對事主造成嚴重傷害、即肋骨骨折,判處罪成。
求情稱未過試用 不判囚或續當差
辯方於裁決後求情稱,被告父母均為警員,他在英國取得航天工程碩士學位後返港投考警隊,本案對未過試用期的他造成嚴重打擊,若不判囚可能繼續留在警隊,最終獲准先取社服令報告再判刑。
【案件編號:STCC 37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