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二案次被告被指行動前「踩線」 辯方駁稱警員認錯
【明報專訊】《反恐條例》第二案,8人涉2020年策劃3次爆炸,昨日在高等法院繼續結案陳辭。次被告李嘉濱被指行動前一晚乘車到將軍澳「踩線」,辯方昨反駁稱李當時不在車上,是監視警員「走漏眼」或認錯人。辯方一度談及警方辨認身分的「行動戰術」,其後撤回陳辭,法官陳仲衡斥責說:「你明知唔提得,又收番,呢囓係戰術。」
本案牽涉明愛醫院、羅湖港鐵站及將軍澳祭壇3次炸彈行動。辯方大律師朱寶田繼續結案陳辭稱,各人被控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干犯串謀爆炸罪,惟協商不代表串謀已完成,只可以用作證明串謀存在。辯方認為,控方須證明3枚裝置具爆炸性及燃燒性,並可導致他人死亡,惟控方指控李嘉濱的證據不足以支持定罪。
辯:控方須證裝置可爆炸及致死
辯方表示,控方依賴李嘉濱的招認證供,惟所有招認都在李不自願下作出,陪審團不應考慮。針對李被捕及後被帶返警署,辯方引述書面紀錄指出,警方向羈留者派飯盒的時間,和李被警員帶走錄口供的時間錯開,質疑李未獲安排膳食下通宵受查,有損公平。
就各人被指在「嘉頓山」開會討論炸彈行動,辯方不爭議李嘉濱有上山,但強調控方「根本無任何證據證明到嘉頓山會面,用褻卍z炸品串謀」。辯方強調,控方舉證要達至毫無合理疑點,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辯方提及,呈堂「車cam」片段拍到兩男駕車前往將軍澳,談及「加螺絲」、「中子彈」字眼,後來李嘉濱和司機鄒家揚雙雙被捕。辯方稱片中男聲不是李嘉濱,監視警員從未親眼確認李的身分,只憑同袍在通訊機匯報,推斷車上乘客是李;辯方案情是李當時不在車上,正由西環前往九龍。辯方提出,車上乘客戴口罩和黑框眼鏡,監視警員容易誤認為李。
本案今早約9時10分開庭,未受司法機構9時29分發出的延期公告影響。法官陳仲衡笑言「我]盚L鰼欓齝u」,下令繼續聆訊。散庭前,陳官感謝陪審團在惡劣天氣下到庭審案。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HCCC18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