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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於史丹福游泳學校任職兩年的前教練,向本報出示合作協議書,投訴史丹福涉以假自僱條款與教練及救生員簽訂合約,投訴人計劃到勞審處報案,爭取工作期間應得權益。(蘇智鑫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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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泳校前教練投訴 史丹福涉「假自僱」

【明報專訊】夏日炎炎,不少家長都會趁暑假為孩子報讀泳班,由於教練及救生員人手需求四季不一,不少泳會以自僱形式聘教練及救生員。本報近日接獲史丹福游泳學校前教練投訴,指史丹福以自僱條款與教練及救生員簽訂合作協議書,惟教練工作程序受泳會規管,與一般僱員無異,亦不如合伙人般要承擔泳班賺蝕風險。協助投訴人的勞工組織認為史丹福涉「假自僱」,批評不少泳會常以此方式逃避有薪年假、強積金以及勞工保險等僱員福利,促勞工處加強執法。史丹福回應表示,創立17年以來均以自僱形式聘請教練及救生員。

明報記者 陳顥之

史丹福﹕17年來均以自僱形式聘教練

24歲的黃先生在2012至2014年間,於史丹福任職教練及救生員,並與史丹福及史丹福董事馮慶銓持有的昇福冰池顧問公司,分別簽訂教練及救生員「合作協議書」。當中教練工作每周逾18小時,服務費用每小時計,泳班時間亦由公司安排,不得異議。他稱曾有同事編更時提出上班日子及向公司請假,但不獲批准,反映工作不如真正自僱般享有大自由度。

縮更待公司安排 不得罷課

由於《僱傭條例》及其他勞工法例沒界定僱傭關係的定義,如雙方出現爭議,須由法院裁決,考慮因素包括資方對勞方是否擁有應有的控制權、是否要自備生產工具等。黃先生與史丹福簽訂的合作協議中,寫明教練須向泳會購買「制服」於上課時穿著、對勞方的告假程序有詳細規定,如因病缺席要提交醫生紙等。

協助黃先生的職工盟組織幹事劉家樂指出,即使合作協議寫有「自僱」字眼,實際上勞方沒任何業務風險,資方對勞方工作有高度控制權,又提供浮板及水袖等生產工具,認為屬「假自僱」可能大。

職工盟﹕資方有高度控制權

黃先生憶述,當年擔心失去工作不敢投訴,現已離職故本周到勞審處報案,爭取過去兩年工作應得的年假、勞工假及僱主一方的強積金供款。

史丹福回覆說,創立17年以來均以自僱形式聘請教練及救生員,目標是讓兩者有較多的自由空間,最新修訂的合約已沒列明每周服務時數,並指教練要負上經營業務等「風險」,以確保有合理續報率,否則將影響雙方業務運作。至於泳班使用的游泳用具不是由泳會「擁有及提供」,而是由學員自帶或向泳會「借用」。

職工盟總幹事蒙兆達指出,講解課堂進度等「是一般僱員都要履行的職責」,續報率只是教練的考績指標,與承擔業務風險是「兩碼子事」。蒙說泳班教練及救生員行業假自僱情G普遍,促請勞工處主動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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