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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大狀義助馮敬恩:公眾利益凌駕保密責任

【明報專訊】港大校委、學生會會長馮敬恩周二召開記者會,公開其他校委在會上的言論,違反保密守則。立法會議員兼大律師郭榮鏗昨指出,普通法有案例指公眾知情權可凌駕保密責任,已有大律師為馮敬恩提供法律意見。該名拒絕公開姓名的大律師稱,校委守則要求校委問責及開誠布公等,若涉及公眾利益,守則凌駕於保密責任之上。

指校委守則列明須開誠布公

該大律師表示,馮一直有向她及另一大律師諮詢法律意見,會盡力提供協助。她認為,校委會利用公帑履行公職,故有責任向公眾交代其決定及原因,又指港大Guide and Code of Practice for Members of the Council(校務委員的指引及行事守則)中的Seven Principles of Public Life(履行公職的七大原則),包括中立、問責及開誠布公,三者都指出要盡量公開及向公眾交代,餘下原則為不自私、有誠信、誠實、有領導能力。守則亦提及要讓公眾確認校委都是公正行事,該大律師認為,要證明自己公正行事,就是要向公眾交代。

梁智鴻重申保密守則必須

她續說,雖然守則也有提及校委要遵守保密協議,但若事件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基於校委會是行使公職,而非私人機構,故須先恪守七大原則,這是凌駕於保密責任之上。

校委會主席梁智鴻昨日重申,若校委要無拘無束地發表意見,必須有很清楚的保密守則,否則議會不能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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