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活彬涉殺嬰案考慮3重點 陪審團退庭商議無果今繼續

[2016.11.23] 發表
圖為被告沈活彬接受警方盤問。(法庭圖片)
死者母親徐君燕(Jun Yan Xu ,音譯)一直未見在法庭上出現。(法庭圖片)

【明報專訊】安省高等法院的奧瑪拉(Justice A. O’Marra)法官昨日就華裔青年沈活彬被控謀殺5個月大男嬰黃燁林(Yelin Huang,音譯)引導陪審團。法官細數已經呈堂的各種證據,指出那些可以採信,那些不應考慮。在此基礎上,決定黃燁林之死是否由沈活彬造成;如果是,則沈活彬是否有非法行為;如果前兩點皆成立,則沈活彬在案發時是否有殺人的意圖。陪審團已在昨日下午2時左右退庭閉門討論,直至晚上8時仍無結果,於是入住法院安排的酒店,在與外界隔離的情況下,於今日早晨繼續閉門討論。

奧馬拉法官向陪審團稱:「你們在法庭上所看到和聽到的證據,需要判斷那些是事實,不要去猜測,不要形成什麼理論,純粹依賴證據來決定。千萬不要受外界尤其是媒體的影響,因為即使我犯錯了,在有上訴程序存在的情況下,正義終究都能實現。而如果你們聽信了媒體的某些說法做出判斷,則對當事人會有極大的不公平。」

例如在庭審時,檢控方傳召了被告的一位友人出庭作證,在事發之後不久,沈活彬便向這位友人求教,哪裡可以找到打兒童虐待案方面的律師。這樣的一個情景出現,似乎給人一些錯覺,讓人以為沈活彬因為犯案而心虛,想找律師幫忙。

而奧馬拉法官就此指出:「在任何時候找律師,都是沈活彬的一項基本權利,因此沈活彬向友人求助這件事,要排除在可用證據之外。」

法官稱,目前沈活彬面臨二級謀殺罪名指控,如果要讓這個罪名成立,必須滿足3個條件。首先,沈活彬是否是造成了黃燁林的死亡;如果是,則沈活彬造成黃燁林死亡的行為,是否為非法的行為;如果陪審團認為前2點都成立的話,則再考慮當時被告是否有殺人的意圖。

如果上述3點都被認為成立,則被告的二級謀殺罪名可以成立;如果第三點不成立的話,僅前兩點成立的話,則被告是誤殺罪名成立。但如果連第一點都不成立的話,則要判被告無罪釋放。

法官進一步講解,關於第一點,多位醫學專家已證實,只有遠超出平常人照顧孩子方式的力度,才會導致嬰兒的腦部受重創,最終導致死亡。陪審團要判定,是否是沈活彬在照顧孩子時有符合這一定義的行為導致了嬰兒的死亡。

如果第一點成立,則要判斷沈活彬照顧孩子的行為中,是否有客觀上危險的做法,例如法醫所說的快速、猛烈且重複地搖晃嬰兒,導致嬰兒的頭部劇烈擺動並最終重創。

「請陪審團考慮,一個理性人的是否會採用這種有風險的行動來照顧一個嬰兒?這是衡量某個行為是否為合法行為的重要標準。」

如果前兩點都已成立,則陪審團需考慮,被告當時是否有殺害嬰兒的意圖,或者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嬰兒造成嚴重傷害甚至死亡,仍然一意孤行地繼續自己的攻擊性行為?

「這就是我們所說的被告當時的精神狀態,他當時是否動了殺機。」

只有在這3點皆成立的情況下,沈活彬的二級謀殺罪名才最終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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