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台逾31天 未報海外所得遭罰

[2017.07.28] 發表

【明報專訊】據《聯合新聞網》報道,台北國稅局最近查獲一宗逃漏稅案,甲君2015年間拿到美國A公司給付的薪資所得39.5萬美元,沒有申報海外所得,不但被補稅,還被罰款。

台北國稅局官員說,被查獲的甲君任職美國A公司,在台灣設有戶籍,常常飛來飛去,大部分時間在國外,到美國、韓國、新加坡、香港等地提供勞務,但一年內在台居住超過31天,符合最低稅負制中「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的定義。

一般人對「居住者」定義的理解只看所得稅法中第7條:1、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境內者;2、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居留合計滿183天。是居住者就要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非居住者就採扣繳方式。這183天就是一般人對居住者定義的分野。

官員說,上述183天是指綜所稅,解釋令針對最低稅負有補充定義,財政部在2012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做了解釋,在台灣設有戶籍,且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就符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的定義。

官員指出,甲君在台灣設有戶籍,一個年度內居住超過31天,這有入出境紀錄可查。

只是,國稅局如何查到甲君領有美國A公司薪水?官員不肯明說,只表示,這外幣匯入台灣的戶頭,只要是外幣,尤其甲君的款項不低,銀行就有紀錄資料。

甲君來自美國薪水超過新台幣100萬元,要申報海外所得, 應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

甲君以美元計價的薪水,會按給付日台灣銀行買入及賣出美元即期外匯收盤價之平均數折算新台幣,計算所得額,折算結果合新台幣約1,250萬餘元。

官員說,漏報海外所得的處罰不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依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

納稅人如有類似情況,可以趕在國稅局開始查核之前補報,可以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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