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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榮順指全國人大常委會確認一地兩檢合作安排,做法屬中央處理涉及香港事務的「國家行為」,根據基本法第19條,香港法院「不得質疑中央依法處理涉港事務的行為的合法性」。(全國港澳研究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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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一地兩檢決議 張榮順:港法院不得質疑 稱屬「國家行為」 陳文敏:無關國防外交

【明報專訊】全國人大常委會早前通過高鐵西九總站「一地兩檢」合作安排,香港大律師公會質疑欠缺法理基礎,指是香港落實《基本法》的最大倒退。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張榮順昨日在深圳出席活動時指出,人大常委會就「一地兩檢」合作安排的決議,屬於中央處理香港事務的「國家行為」,香港法院不得質疑其合法性。另外,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稱,中央官員對香港法律精英不接受人大決定感失望,認為港法律界需從大陸法及中央政策角度審視問題。

陳﹕國家行為非「國家的任何行為」

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昨表示,「國家行為」並非指國家的任何行為,當年草擬基本法時對「國家行為」的概念已有詳盡探討,所指的主要是保留回歸前普通法對法院管轄權的限制。他指出,普通法下的國家行為主要是指涉及國防及外交的問題,例如宣戰等,但並不包括一國之下的出入境問題。他質疑,在不改變香港的管轄範圍的同時,如何將內地出境管制由深圳轉移到本港的西九龍站。

全國人大常委會上月通過一地兩檢合作安排,港澳辦主任張曉明在相關說明中引用了基本法第2、7、22、118、119、154等條文,大律師公會其後發聲明,批評沒有一條能為一地兩檢提供法理基礎。

全國港澳研究會年度學術會議昨於深圳舉行,根據大會派發張榮順於其中一個閉門會議中的講辭提到,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並確認一地兩檢合作安排符合憲法及基本法,此做法屬於中央處理涉及香港事務的「國家行為」,而根據基本法第19條,香港的法院對國家行為沒有管轄權,「不得質疑中央依法處理涉港事務的行為的合法性」。

張批港有人「製造法律迷霧」

張榮順又引用多條基本法條文,包括張曉明未提及的第8和160條,稱香港和內地均是國家的出入境管制區,在法律性質上,一地兩檢安排屬兩個出入境管制區之間的合作安排,是行使高度自治權的體現,毋須中央根據基本法第20條授權。張榮順批評,香港部分人為將一地兩檢問題政治化,「而不斷製造法律迷霧」,無端指摘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本質上是不願意接受憲法和基本法確立的特區憲制秩序。

劉兆佳批港法律界拒新憲制秩序

劉兆佳昨向傳媒稱,香港回歸20年,仍有部分港人包括法律界精英,對香港已納入國家法律體系一部分這個新憲制秩序不理解及抗拒,不接受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及挑戰其權力,內地官員對此感到失望及難以理解。劉又說,中央官員並非認為香港法律界人士欠缺理據,而是認為他們應從「一國」角度考慮問題,顧全大局,批評部分法界人士將法律變成政治問題。

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不同意張榮順看法,指高鐵一地兩檢安排與國防、外交完全拉不上邊,認為張榮順引用基本法第19條視「一地兩檢」為中央處理涉及香港事務的國家行為,是很不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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