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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經濟
 Loblaw巴巴多斯設離岸公司
稅務法庭判繳稅3.68億元

【明報專訊】由於加拿大稅務法庭最近的一項裁決,加國超級市場集團Loblaw Companies Ltd.將須入賬一筆3.68億元的稅金,涉及其前巴巴多斯的子公司Glenhuron銀行。

此筆每股98仙的稅金將錄入第三季的賬目中,但Loblaw周一表示將對此一裁決上訴。稅務法庭的裁決,是根據加拿大稅務局對Glenhuron多個稅務年度的重新評審,最遠至2001年。稅務局稱,Glenhuron不符合加拿大法律下外國銀行的定義,因而不得在加拿大享受免稅待遇。

稅務法庭法官米勒(Campbell Miller)在9月7日公布的124頁裁決書中寫道,Loblaw有關Glenhuron的賬目,確實令Loblaw享受稅務優惠,但Loblaw並非因避稅而這樣做。

Loblaw表示,對於米勒法官的意見感到欣慰。因為Loblaw並未刻意避稅。Loblaw總裁戴維斯(Sarah Davis)周一在一份聲明中表示:「法官的裁決肯定了我們長期以來的說法:Glenhuron的建立是為了合法企業目的。我們也很欣慰,法庭的裁決令被核審的稅金減少。」

司法部律師在4月開始的審判庭中曾辯稱,Loblaw想方設法令Glenhuron看起來像一間銀行,以圖避稅。政府律師還稱,Glenhuron並不符合銀行的資格,因為Glenhuron投資的都是Loblaw自己的資金。

不過米勒法官在裁決中亦表示,雖然Glenhuron是一個受監管的外國銀行,但卻由不受Loblaw管制的人員經營。因此,巴巴多斯這間分行的收入,應列入Loblaw的收入,做為外國應計財產收入。Loblaw周一表示,該公司對法官根據稅務法中的一項技術條款,對外國收入的闡述感到失望,並會上訴。

Loblaw股價周一跌0.12%,至67.72加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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