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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溫地區在1960年代之前興建的大宅,物業下經常會埋茤帤耨I地底油罐。(網上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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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溫地產局的物業公開聲明範本,詢問賣方是否知道物業範圍內有否或曾否有地底油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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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華婦敗訴要償鄰居污土費
輕信合約買大宅 沒查地底油罐資料

【明報記者馮仄s報道】一名華裔女子2012年在西溫購入一間大宅,當時賣方在合約上寫明地下沒有地底油罐。但一名鄰居在2014年重建房屋時,赫然發現土壤遭到污染,污染源正是華婦大宅之前移除地底油罐所殘留的油污,因此憤而提出訴訟。法官認為房屋買家不應僅相信合約的條款,本身亦有責任主動向市府查詢,最後判定華婦敗訴,需要負擔鄰居清除污土費用1.4萬元,但允許華婦向前業主追討。

根據法庭文件顯示,一名住在西溫22街1700號路段的非華裔業主,2014年1月打算重建自己的老舊房屋,並聘請建築公司將房屋拆卸。隨後於3月聘請一間環境工程公司對土地進行評估時,赫然在土壤樣本中發現石油碳氫化合物,證實土壤遭石油污染,污染源更指向華裔鄰居家,因此向鄰居提出訴訟。

環境工程公司的主任工程師在法庭上作證時表示,這些土壤污染並不是因為土壤表面有石油滲入,相信是來自於移除地底油罐時的殘留油污。而事主的物業中,並沒發現曾埋有地底油罐的痕[。

西溫的天然氣管線大約是在1960年代末期至1970年代初期安裝,在此之前,不少民居使用石油暖爐,因此地底油罐相當普遍。

華裔馬姓女被告則向法庭供稱,她在2012年購入該房產,當時地產經紀告知她這間房屋是在1991年興建,但驗屋報告中的房屋年份卻是「不明」。女被告辯稱,自己根本不知道房屋曾經埋有過地底油罐,而且在交屋時的物業公開聲明中,當時的賣家也白紙黑字寫上並不知曉物業內有地底油罐。

省法規定污染者負責清理

馬姓女被告強調,當被告知自己的土壤可能發生石油污染後,已經於2014年5月23日進行過金屬檢測,並未找到任何深埋地下的地底油罐。

卑詩高院法官查林傑(Joanne Challenger)最終認為原告人物業的土壤污染,確實源於女被告的物業。基於卑詩省法律「誰造成了污染,誰就要負責清理」,因此判定女被告要負責任。

查林傑說,女被告購入房產時,該房屋早已轉為使用天然氣,因此相信土壤污染是在女被告購買房屋時已經存在,女被告並沒造成土壤污染。她也相信女被告對於土壤污染並不知情,但因為女被告缺乏認知,才引發這次的糾紛。

法官﹕查證紀錄是基本常識

查林傑強調,女被告於2012年購買房產時,太過依賴物業公開聲明,並未向市府或相關單位查證。她稱買家有責任在購買房產時清楚查證合約細節,確保自己完全滿意房產物業。女被告買屋時雖是透過地產經紀,但查證這些紀錄實是地產交易的基本常識。

查林傑最終判女被告敗訴,需負擔原告人檢驗並清除污土的14,120.14元費用。不過鑒於女被告本身並不知情,因此允許女被告向售賣房屋的前任屋主追討,而前任屋主也可向再前任的屋主追討,以此類推。

另外,馬姓女被告也向鄰居提出反訴訟,聲稱鄰居在裝修房屋時,造成行人道及馬姓女被告家大門損壞。不過查林傑發現行人道的裂痕在女被告2012年購入房屋時早已存在,因此將反訴訟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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