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責柯耀鈞損加國勞工制度 判3個月有條件刑期免坐監

[2016.10.13] 發表
柯氏夫婦較早前會見傳媒。(資料圖片)

【明報專訊】上個月被判一項非法僱用外國公民罪成的香港移民柯耀鈞昨日在卑詩最高法院出庭,被判三個月有條件刑期,毋須監禁。法官指,被告為了聘用廉價勞工而損害了加拿大的勞工制度,但量刑時亦考慮到被告在事件上承受不少痛苦,因此判處較輕的刑罰。此外,法官以菲傭並非可信證人為由,於庭上拒絕控方要柯耀鈞向菲傭作出金錢賠償的要求,但此判決未影響民事索償。

柯耀鈞昨日身穿啡色西裝外套出庭,他的妻子禤藹玲以及多位好友亦有到場旁聽。控方律師要求法官判處被告6個月有條件刑期,而辯方則要求法官有條件撤銷控罪。

法官聽取控辯雙方理據後即日作出裁決,她指案中菲傭的旅遊簽證到期後,柯耀鈞繼續聘用她照顧孩子,雖然被告解釋是菲傭拒絕離開,因此只好收留她,但對此法官並不認同,認為被告的確繼續聘用菲傭,強調柯耀鈞並不是本案的受害者。

法官又指,辯方提出的有條件撤銷控罪,必須要對公眾利益不構成影響才可執行,但她認為被告為了聘用廉價勞工,損害了加拿大的勞工制度,做法有違公眾利益,因此不接納辯方的建議。

但另一方面,法官指考慮到被告沒有刑事紀錄,熱心公益又不時做義工,又認為多年的審訊令他和家人承受不少痛苦,更導致他的保安員牌照受影響,失去工作,家庭經濟頓失支柱,健康亦因此出現問題。

法官指,考慮過各種量刑因素後,裁定判處被告3個月有條件刑期,無需入獄。被告期間需要遵守多項條件,包括要奉公守法、不可以與案中菲傭接觸、60日內完成25小時社會服務令,另外服刑期間需要留在卑詩省,若搬家或找到新工作,必須即時通知有關部門。刑期結束後,被告亦要守行為9個月。

另外,控方曾要求柯耀鈞向案中菲傭賠償3.7萬元,作為彌補她所損失的工資。控方指,菲傭來到加拿大後每個月只賺取500元加幣,遠低於本省的最低工資,控方以菲傭每星期工作40小時,時薪8元,加上加班和年假補薪去計算,指被告應向菲傭賠償3.7萬元。但法官以菲傭並非一名可信的證人為理由,拒絕了控方的要求。

柯耀鈞退庭後與家人朋友一同離開,拒絕回答記者提問,他的律師布洛克(Karin Blok)亦只作簡短聲明,表示判決結果並不符合她們原本的要求,但她的當事人會尊重法官的裁決。

柯耀鈞早前被控販運人口、提供不實申請資料和非法僱用外國公民三項控罪,2013年的第一次聆訊中,三項控罪全部成立,刑罰同期執行,判處監禁18個月,其後柯上訴得直獲發還重審,上個月被判非法僱用外國公民罪成,另兩項則不成立。

在第一次聆訊上,非法僱用外國公民和提供不實申請資料控罪,分別被判處入獄6個月,而人口販運則被判18個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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