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司法院﹕禁止同性婚姻違憲
促兩年內修法 反同團體﹕不排除再提釋憲

[2017.05.25] 發表
同婚釋憲案結果24日出爐後,支持同性婚姻的人士在台北立法院外相擁慶祝。(法新社)
反同婚團體近百人24日在司法院外憤怒高喊「釋憲無效」、「人民不接受」口號抗議。(中央社)

【明報專訊】台灣大法官昨日作出司法解釋,指出台灣現行《民法》未能保障同性婚姻、違反憲法,要求主管機構兩年內修改法律。這是亞洲首宗判令同性婚姻須受憲法保護的司法解釋,令台灣向同性婚姻合法化邁進一大步。提出釋憲的祁家威表示「心情雀躍萬分」,反同性婚姻團體則稱,不排除會再提釋憲。

支持和反對同性婚姻的團體24日分別到台灣司法院外集會,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24日下午就該宗「釋字第748號」作出說明,大法官經過召開憲法法庭討論,認為現行《民法》使同性別的二人不能成立法律上的婚姻關係,與《中華民國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的條款相牴觸,要求主管機關在兩年內修改相關法律,令同性別的二人可以完成婚姻登記。

釋憲案起於申請人祁家威與其男伴申請登記結婚被駁回,又經行政訴訟後敗訴,要求大法官就《民法》條文解釋是否違憲。

釋文指不影響異性婚姻

台灣司法院15名大法官中,除1人回避該案外,另外14人共同作出該項解釋,其中兩名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解釋稱,現時《民法》婚姻章規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法務及戶政部門亦據此不允許同性人士登記結婚;但同性二人為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不影響異性二人適用《民法》婚姻章的規定,亦未改變既有異性婚姻所建構之社會秩序;且同性婚姻自由,經法律正式承認後,更可與異性婚姻共同成為穩定社會之磐石,故裁定現行《民法》違憲。解釋續稱,考慮到本案複雜性及爭議性,給予兩年期限完成修法或立法。

現時台灣就同性婚姻合法化有兩種選擇,一是修改《民法》,將婚姻章中的「男女當事人」「夫妻」「父母」等詞改為「雙方當事人」「配偶」「家長」,令其能涵蓋同性婚姻;二是就同性婚姻或伴侶關係單獨立法。大法官在解釋中對此沒有限定,並稱以何種法律形式保障同性婚姻,由立法機關決定。

申請人雀躍 籲與反同者溝通

蔡英文24日在facebook稱,「無論大家對同婚議題的立場是什麼,這一刻是我們將周遭所有人看成是自己兄弟姊妹的時刻」,呼籲整個社會,以理解、包容、尊重的態度,來面對跟自己意見不一樣的人。

已經59歲的釋憲申請人祁家威24日開記者會稱,自己「心情雀躍萬分」,希望大家對反對意見者「溝通溝通再溝通、原諒原諒再原諒」,對上帝要「感謝感謝感謝再感謝」。

反對同性婚姻團體「護家盟」秘書長張守一則稱,釋憲結果根本是一場鬧劇,未來不排除會再度申請釋憲,像是重婚、亂倫等是否也違憲。護家盟表示,憲法並無婚姻條文,卻硬用兩個條文拗出來,是「台灣司法史上的恥辱」,指釋憲預設立場,故意迴避爭議,「違反絕大多數人民的意願,這對未來子孫不是良好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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