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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關迦曦(圖)4年前被搜出「煙霧餅」,其後被裁定管有爆炸品罪成,判囚3個月。他昨就定罪上訴,質疑煙霧餅不應被視為爆炸品。(戴晴曦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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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大生上訴 爭辯煙霧餅非爆炸品

【明報專訊】20歲公開大學學生4年前在立法會審議《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時,在金鐘海富中心遭警員截查,被搜出1公斤「煙霧餅」,經審訊後被裁定管有爆炸品罪成,判囚3個月。他昨就定罪上訴,質疑《刑事罪行條例》沒清晰定義何謂爆炸品,加上其「煙霧餅」沒爆炸效果,故不應被視為爆炸品。案件押後7月15日頒下裁決。

代表上訴人關迦曦的資深大律師郭莎樂稱,控方當時以《刑事罪行條例》檢控上訴人,惟條例未有清晰定義何謂爆炸品,故法庭應按字面意思解讀;涉案「煙霧餅」沒爆炸效果,只具煙火效果,故不受條例規管。

律政司:燃點可致人踩人

律政司一方則表示,條例對爆炸品作規管,是為保障社會大眾的生命財產,故法庭應從立法原意理解條文;政府於1956年已在《危險品條例》中為爆炸品下定義,法庭亦可按上述條例理解。

律政司一方續說,香港人口密集,若有爆炸發生,將會造成重大傷亡,形容上訴人當日在立法會一帶形[可疑,更帶備「煙霧餅」到場,如「煙霧餅」被點燃,或引發「人踩人」事故。

【案件編號:HCMA24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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