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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原有鄉村」不獲丁權 十八鄉村民覆核地署規定

【明報專訊】丁屋權益再遇法律挑戰,一名報稱居於十八鄉元朗舊址的原居民,前日入稟高院提司法覆核,指上周一(8日)高院判辭確認新界原居民申建丁屋乃合法權益,惟地政總署規定只有認可鄉村居民才獲授權,原有鄉村居民則沒有建丁屋權,他要求法庭頒令,聲明這決定錯誤。上水鄉委會主席侯志強認同原有鄉村的原居民擁有丁權。

指高院確認原居民權益

地署只准「認可鄉村」建屋

申請人譚瑋鋒沒有律師代表,申請書沒有列明他是否原居民身分,答辯人為地政總署長陳松青。申請書指出,地政署將原居民區分,令原有鄉村原居民沒有資格建屋,剝奪新界原有鄉村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

根據發展局及鄉議局的文件,認可鄉村須符合條件包括:於1898年或以前已在新界存在、該鄉村出現在殖民地政府量地的地圖和生效的集體契約內,以及有[象證明1945年以來有原居民連續居住等,即可列入《認許鄉村名冊》,目前全港有642條認可鄉村。

至於《新界原有鄉村名冊》共有653條鄉村,申請人所居的「元朗舊墟」屬原有鄉村,並非認可鄉村。

何君堯:未證建於1898前 不獲認可

立法會議員何君堯指出,部分原有鄉村因無法向殖民地政府證明該村落建於1898年前,推行丁屋政策時未成功申請成為認可鄉村。

上水鄉委會主席侯志強補充,有些鄉村或因原居民盡都遷移、該村已空置等原因,而沒有成功申請。他認同原有鄉村的原居民擁有丁權,並舉例指上水營盤村及古洞南村均是原有鄉村,其原居民興建丁屋申請由上水鄉委會簽批。

【申請編號:HCAL103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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