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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2016年在涉事貨輪上發現9輛裝甲運兵車及3箱戰略物品如拆件機關槍,惟海關未有就裝甲車以外物品提檢控。圖為其中一輛涉案裝甲運兵車。(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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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船長潘學軍(圖)求情稱,他在內地育有兩子,審訊期間需兩地奔波,影響生活。(劉焌陶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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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運裝甲車未申報 船長囚3月緩刑

【明報專訊】香港海關2016年在一艘由台灣經香港往新加坡的貨輪上,發現9輛泰萊斯(Terrex)輪式裝甲運兵車及相關裝備,後來確認物品未有申報,船公司及船長被控,經審訊後昨日被裁定罪成。法官指裝甲車終歸還新加坡政府,接納裝甲車只「路過」香港,無影響公眾安全,判船公司罰款9萬元,船長則罰款9000元及監禁3個月,緩刑1年半。

首被告是船務代理人APL Co. Pte Ltd.,次被告為涉案貨輪APL Qatar的船長潘學軍(41歲)。兩被告被裁定一項「並非根據及按照許可證的規定而輸入戰略物品」罪成,控罪經公訴定罪後,最高可處無限額的罰款及監禁7年。

與船公司同稱不知情 官不信

雖然兩被告均辯稱對船上載有裝甲車毫不知情,惟法官不接納,並指出有文件清楚標明台灣及新加坡國防部字樣;裝甲車亦非用完全密封的貨櫃運載,車頂和車胎外暴露,容易見到。法官續稱,身為船長的次被告不是「橡皮圖章」,對船上事情有一定責任,故裁定他確實知情並與首被告共同將裝甲車帶進香港,同時裁定兩被告罪成。

首被告一方求情稱,裝甲車只「路過」香港,沒對香港構成殺傷,加上公司已停止運作,重犯機率為零;出身國內草根階層的次被告稱,他案發任船長月入約7300美元(約5.7萬港元),但事件影響收入,希望法庭從輕發落。

船公司罰款9萬元

法官判刑稱,案中所有戰略物品已歸還新加坡政府,控方亦無證據顯示兩被告欺詐、有預謀及獲利潤,事件亦無影響公眾安全,因此判首被告罰款9萬元;次被告則罰款9000元,監禁3個月,緩刑1年半。

本案當年曾掀起外交風波,中國外交部回應事件時稱「中國政府一貫堅決反對我建交國與台灣地區開展任何形式的官方往來,包括軍事交流與合作」。

新加坡方面,總理李顯龍於2017年1月致函時任特首梁振英,要求香港交還裝甲車,更在信中表示:「它們(裝甲車)受新加坡主權保護,在海外享有豁免權。它們不能被其他國家扣押或沒收。」

【案件編號:DCCC 44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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