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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換地建丁屋倘不涉官地 地署恢復處理申請

【明報專訊】高等法院上月8日裁定新界原居民以私人協約或換地方式在政府土地上申建丁屋是違憲,但在私人土地上申建丁屋則合憲。地政總署在上述裁決後隨即宣布暫停接收及處理所有以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興建丁屋的申請。發展局昨日表示,地政總署昨日起如常接收和處理不涉及政府土地而以換地方式批准建造丁屋的申請。至於今次丁權覆核案的上訴期限,亦延長至5月28日,發展局正研究是否提出上訴。

發展局發言人稱,法庭於4月8日裁定小型屋宇政策下的免費建屋牌照,屬於《基本法》第40條內的新界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合法合憲,但政策下的私人協約及換地安排,則不屬該等合法傳統權益。政府於4月29日提交的補充書面陳辭中指出,有些類別的換地安排只涉及申請人的私人土地而不涉及政府土地,性質上與免費建屋牌照相同。

經考慮與訟各方提交的補充書面陳辭,法庭於4月30日作出命令,確認就換地申請而言,4月8日有關違憲的裁決,只適用於涉及政府土地的換地申請。發展局表示,有見及此,地政總署由昨日起,如常接收和處理不涉及政府土地而以換地方式批准建造丁屋的申請。

丁權覆核案上訴期延一個月

另外,在與訟各方同意下,法庭在4月29日批准將上訴申請期限延長至5月28日。法庭並重申,在裁決於10月8日生效前所作出的批約,不受裁決影響。發展局表示正與法律團隊仔細研究是否提出上訴;在考慮是否上訴期間,地政總署會繼續暫停接收以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申請政府土地建造丁屋的申請,亦會暫停處理已接收的該等申請。

發展局回覆查詢時表示,在2017及18年批出的1406宗興建丁屋個案中,涉換地方式而不涉政府土地的共佔26宗;截至上月8日,尚待審批以換地方式興建丁屋又不涉及政府土地的申請有28宗。局方解釋,就小型屋宇政策而言,不涉及政府土地的換地安排,是指由申請人交還自己的私人土地,再由政府向該申請人批出原來的同一塊土地,以容許申請人在該地上興建丁屋,有關安排主要基於技術原因,例如原來的地契條款有技術限制,必須新造一份;又或是縱然業權清晰,但舊有契約遺失,必須重新批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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