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裔房東非法驅逐租客 遭判賠2.7萬
上訴高院求推翻租務處裁決被駁回
【明報專訊】華裔房東以自住為由收回出租單位,但被租務處仲裁員認為房東聲稱離開本省就醫而未能入住的理由缺乏證據支持;卑詩最高法院現也駁回該房東要求推翻仲裁的呈請,房東仍需向前租戶支付2.7萬元作為迫遷的賠償金。
據案情指,華裔業主李氏(Jane Li,譯音)在基隆那(Kelowna)的物業自2020年開始,以每月2200元出租給一戶租客,但在2023年要求該租戶搬走。法院判決寫道,終止租賃的原因是李打算入住該出租單位。
不過,租戶透過住宅租務處(RTB)提出異議,指稱李並未搬入自住。判決指,在該種情況下,房東有責任證明其在驅逐租客後搬入該單位並至少居住6個月,只有「特殊情況」除外。
RTB仲裁員認為,李未能證明她搬入該單位並居住規定的時間,因此李被責令向前租客支付相等於12個月租金的款項,另加費用。李及後向法庭提出呈請,以該裁決「明顯不合理」為由,要求推翻RTB裁決或將其發回RTB重新處理。
不過法官休森(C. Richard Hewson)解釋說,要推翻RTB的裁決,法官必須以提交給仲裁員的證據為基礎,並確認其裁決「明顯不合理」,並強調法官的職責不是重新審理該糾紛。
法院判決支持RTB的裁決,指房東就有關她曾在租約結束後入住過該房屋6個月,以及她為何及何時不在物業的證詞前後不一甚至矛盾,因此缺乏可信度。而租戶證詞前後一致且可信。
判詞提到,房東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她接受治療或需要在省外接受治療,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她曾將一些基本需要以外的物品搬入該單位,而該些基本需要物品早已存放在該房屋內。仲裁總結,房東沒有做到發出搬遷通知書所指的目的,並且不存在任何特殊情況來阻止她這樣做。
法官休森在駁回李氏呈請的裁決中指,法官需根據呈交給仲裁員的證據來釐清,及有證據支持仲裁員的裁決不合理,才可推翻RTB的裁決。不過,該案中,雖然李聲稱以她必須離開卑詩就醫為她沒有入住的「特殊情況」理由,但卻沒有文件證據來支持,且與租客提供的「房東曾透露計劃賣房」證據相矛盾。